2019年8月29日大批黑衣人在深水埗警署外參與暴動,其中一宗8人案,1人被裁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不宜受審罪脫,另1人開審前認罪,其餘6人被裁定暴動罪成,昨(8月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當中3人判囚24至32個月,其餘4人則判入教導所。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警務人員是法治的象徵,需予以尊重及保護免受虐待,不容蔑視及辱罵警員,否則便會損害法治。
7名被告分別為張嘉棟(24歲,學生)、田倬行(29歲,無業)、顧嘉杰(28歲,混凝土工人)、鄺煒心(20歲,學生)、馬紫妍(19歲,學生)、姚珈瑜(19歲,學生)及17歲女學生。案情指,他們人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王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暴動人數不多、時間不長和範圍不大,暴動規模較小,各被告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參與程度較低等因素,惟王官強調,本案嚴重之處在於暴徒針對警署及警員,等同公然挑戰執法者。王官遂以監禁34個月為起點,考慮各方因素後,判處張嘉棟、田倬行各囚32個月,而顧嘉杰因認罪及親友求情等,判囚24個月,他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6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被判入教導所的4名被告,案發時年僅13到16歲。法官認為 4 人尚算年輕,惟本案罪行嚴重性,故判4名被告入教導所,接受全面培訓,冀他們能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
做錯事就要承擔責任,冀各被告日後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942901/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942901/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