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火炭武器庫案涉案被告判囚!2019年8月,警方突擊搜查火炭2個工廈單位並檢獲大批行山杖、球棒、煙霧餅,以及玻璃樽、乙醇和麵粉等物品。涉案4男子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案件於昨日(6月13日)在區域法院宣判,法官郭啟安判4人分別囚16至38個月。郭官頒布判詞時指,若涉案物品落入暴徒手中,或會造成身體嚴重受傷甚至死亡。
4名被告分別為林冠亨(32歲)、談兆衡(27歲)、張子龍(34歲)和吳敬賢(34歲),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林冠亨與張子龍另被控一項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11個煙霧餅及其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及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即管有3罐噴漆。
郭官判刑時指,案發正值2019年黑暴時期,涉案的攻擊性和防護性物品顯然非被告自用,而是提供給他人在暴動中使用,這種提供他人裝備和武器的行為,須作為加刑考慮。就管有武器罪,郭官以2年為量刑起點,4名被告均認罪,此罪刑期扣減至16個月。對於辯方求情指,涉案檢獲的行山杖及球棒未經改裝、有合法用途及存於倉庫中,無即時被使用風險,郭官不同意此說法,郭官指雖然物品本身並非武器,不過一旦落入暴徒手中擊中頭部,有機會造成身體嚴重受傷甚至死亡。
至於在單位搜出的印有「港獨」字句T 恤及寫有「港獨」內容家書等,由於案發時未實施《香港國安法》,故不會作為加刑考慮。
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違法者必受法律懲處,支持法庭嚴正審判!
原圖:文匯報
https://dw-media.tkww.hk/epaper/wwp/20230614/TXT_JPG/a10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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