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看到這樣的新聞:「警方破獲毒品製造工場……」,黑暴這幾年更有:「警方破獲炸彈製造工場……」,簡單兩個字「破獲」,背後卻蘊含着刑偵探員幾多個日夜不眠不休的心血。
這類案件不同打劫銀行,警鐘會大鳴,有現場事發地、有目擊證人、有閉路電視,起碼,你知道罪案在哪裹發生?怎樣發生?
「破獲」那些工場就難度很高了,茫茫人海、芸芸大廈、無數單位,你怎知罪案在哪個暗處在進行中?沒有線報,沒有跟蹤調查,沒有長時間部署,很難成事,但此種源頭打擊罪行的方法,防止罪案發生其實是最有效的。
同樣,「情報」二字,說易行難,做臥底也好、跟古惑仔打關係也好,情報從來都不是打個電話給你免費報料的飛來蜢,而是警察、海關長時間鋪墊偵查的艱苦成果。
所以,我們看到這宗法庭結案:「十二港人案:黃偉然認製造爆炸品罪,判囚二十個月」的時候,大家都譁然,製炸彈的刑罰,竟然只得二十個月,兩年不到。
更恐怖是,扣除由被捕到還押這些日子,這個製炸彈狂徒,下個月便刑滿出獄,重獲自由,再進社會,成為七百多萬分之一名香港市民,在街上四處游走。
當年刑偵人員耗盡人力物力探情報、找線索、再順籐摸瓜,最後成功拉到炸彈狂徒,然而,案件落到法庭手上後,姚勳智法官卻指本案性質輕微,炸藥只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故只輕判二十個月,比製毒判得還要輕。
製炸彈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是嚴重罪行,但在香港卻比打場架輕判得多。俗稱「傷人十七」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販運三百克冰毒的量刑指引是監禁十五年,打個交或者運個毒已經一生,製炸彈卻可輕判,量刑沒有標準,法官無人監察,叫大眾如何對司法制度有信心?
原帖: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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