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2016年11月在任期間,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梁否認一項藐視立法會罪,今天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宣讀裁決理據指出,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構成擾亂,已超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豁免權的目的。梁國雄親自陳情時表明自己不是悔罪,只是想解釋當時為何作此「議會抗爭」。裁判官最終判梁監禁14天,刑期與他正服刑的2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搶文件事件早在2016年發生,因多宗非法集結案現於監獄服刑的梁國雄,被控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 條的藐視罪,即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導致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原審裁判官嚴舜儀當時以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為由,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前年上訴得直,梁其後再向終審法院提上訴但敗訴,案件發還原裁判庭由嚴官重審,梁國雄終在今天被裁定罪名成立。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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