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03年香港成功將23條立法的話,今日的顛覆罪會是怎樣的呢?在03版嘅23條中條中關於顛覆罪須涉及嚴重犯罪手段,而在《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改為其他非法手段,這是天與地的差別。
具體例子就是反對派舉行「35+初選」,目的是透過否決所有議案,迫使政府接受「五大訴求」,並稱之為「攬炒」,這明顯是顛覆國家政權。
如在03版23條下是不能檢控反對派,因為他們沒有使用嚴重犯罪手段;但在國安法下若反對派號召市民違反限聚令,就涉及其他非法手段。
國安法第22條第3項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
香港之所以能夠由亂轉治,都是靠著國安法,有國安法,真是香港的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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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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