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涉反修例黑暴的案件陸續審訊,當審到黎智英等主要人物時,我們經常會聽到一個罪名:「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照睇字面,大家應該都明白這是其麼罪行,但又知否這罪行的罰則?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基於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出現特殊情況,為防止嚴重擾亂公安,有需要禁止在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舉行公眾聚集,可禁止在指明的一段不超過3個月的期間,在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舉行所有或任何類別的公眾聚集。任何人參與推動、指導、組織或管理在違反本條所指的禁止下舉行或擬在違反本條所指的禁止下舉行的公眾聚集;或參與或參加,或煽惑他人參與或參加該公眾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即可判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
奉公守法的香港人,記得遵守法例,切勿以身試法!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29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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