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城巿大學男生,於19年11月11日的大三罷期間,在旺角被警方拘捕,並於他身上搜出摺刀、索帶和噴漆等,較早前被裁定拒捕、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等罪罪名成立,今日於屯門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為陶晉康(20歲),案情指,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警員在旺角追截示威者,被告被警員拘捕,期間被告反抗拒捕,之後被搜出藏有摺刀、索帶和噴漆等物品。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的行為有公眾風險,其中摺刀更可對人造成嚴重傷害,所以判刑要跟案情嚴重性和犯罪情況相稱以及具有阻嚇性,故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藏械、拒捕均屬嚴重罪行,判刑實在要有阻嚇性,支持嚴正判決!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26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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