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被告鄭旨臻於2019年12月初在土瓜灣,涉嫌夥同他人塗鴉一架九巴嘅擋風玻璃及倒後鏡,事後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今(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而另一刑毁則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意圖用使用該噴漆而罪脫。裁判官鄭念慈指涉案伸縮棍殺傷力大,認為案情嚴重,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案中冇暴力事件發生,而且歷時只有兩分鐘,對事件已經深感後悔,亦對受影響的人致歉,鄭念慈裁判官對此批評,指已非首次有辯方用此原因求情,反問,「如果有呢?有嘅時候就係暴動,點能夠成為有力嘅求情因素呢?」
鄭念慈裁判官又指,被告於案發當日明顯係裝備齊全,有充足嘅準備,知道有一定嘅危險性,清楚自己係進行快閃活動,更準備好衣服更換,於活動後返校繼續上堂,認為被告係行事小心,絕冇可能係隨便幫另一被告罪犯裝東西,故判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而就刑毁罪,鄭官指雖然被告身上有噴漆,附近亦有人塗污巴士,但就因為冇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噴漆,或參與刑毀,所以裁定刑毀罪罪名不成立。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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