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4歲女文員涉於去年 8月在深水埗手持自製投擲器,參與非法集結。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案件於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判,嚴舜儀主任裁判官指,被告有計劃地參與非法集結,又特意自製投擲器對抗警方,意圖削弱催淚彈威力,需要加刑,故判被告即時監禁5個月。
被告許敏芝被控於去年 8 月 6 日,在深水埗欽州街和長沙灣道一帶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並管有自製投擲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被告自製投擲器用來扔走催淚彈,聲稱為減輕催淚彈威力,是為了保護街坊,但被告此舉大大減低催淚彈效用,明顯是有意圖與警方對抗。
口講保護街坊,實際就係對抗警方,犯法就需付出代價,罪有應得!
原圖:now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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