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1日灣仔爆發騷亂,8人被控暴動罪,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其餘7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小民指出,本案最大問題是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被捕前身在何處及有何行為,「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
本案七名被告分別是為余德穎(23 歲)、賴姵岐(22歲)、鍾嘉能(27歲)、龔梓舜(23 歲)、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梁雁彬(25歲)。
法官沈小民指出,案發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不排除有人希望到場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沈小民又表示,理解他們不希望「被誤認為」暴徒而遮蓋容貌;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防護裝備可能是為了應付上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因此亦無可厚非。
沈小民又表示,雖然黑色愈來愈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不代表「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認為以衣著去區分是烈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的做法危險,可能會冤枉無辜的人。
沈小民續指,雖然有被告在被捕前曾經逃跑,但若要法庭以「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必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但考慮到當時環境,沈小民認同辨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是應執法者警告而離開,或是因當時社會環境而對警方產生恐恐懼。
沈小民據辯方所述,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曾被最少六名警員制服,並被警棍多次擊打,雖然有關警員未承認使用過度武力,但在市民眼中,因而害怕警察,並於他日遇上警察時逃跑的可能性,是實在而且並非憑空臆測,因此法庭不會把「逃匿」視作不利被告的證據。
原圖:星島日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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