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參選區議會海怡西選區,被取消參選資格,無得入閘。黃之鋒被DQ參選資格後心有不甘,提出司法覆核,司法覆核許可今日於高等法院處理,官押後裁決。當中,律師司一方質疑黃之鋒之所以拒絕透過選舉呈請提出挑戰,其實係為咗避免令盟友失去議席。
黃之鋒方批評選舉主任DQ嘅準則不明,又質疑選舉主任不斷「搬龍門」,更指今次嘅司法覆核唔係質疑選舉結果,而係要求釐清選舉主任權力,避免再有同類訴訟云云。同時指案件涉及公眾利益,稱黃之鋒關注自己嘅政治權利,包括參選權等等,又強調黃之鋒有妥當動機,唔係想挑戰選舉結果喎。
而代表律政司一方嘅則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陳詞時指根據《區議會條例》49(2)條早已訂明,任何針對民選選舉嘅質疑,都只可透過選舉呈請方式提出,而一旦選舉呈請成功,就會反映該次選舉中必然有重大不尋常出現,因此必定沒有任何人係妥為當選,故余若海指,黃之鋒唔可以透過司法覆核提出質疑,然後又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免推翻原有選舉結果。
對於黃之鋒指若然無法提出司法覆核,即係對獲《基本法》35條保障的訴訟權利構成侵犯一說,余若海就話黃之鋒嘅訴訟權利唔單止冇被侵犯,同時更獲得更好嘅權利,對於黃之鋒點解唔提出選舉呈請,偏要投訴訴訟權利受侵犯,余若海一針見血地指出,背後原因係黃之鋒唔想令已當選嘅盟友被DQ議席。
另外,黃之鋒質疑選舉主任DQ佢係基於對佢嘅政治信念作出懲罰,余若海就指出,黃之鋒有權抱有某些想法,但當黃將有關諗法透過簽署聲明展現出嚟時,咁就唔單止係諗法,余若海由此質疑黃之鋒講一套做一套。
對於律政司一方質疑黃之鋒的覆核方式,你又有何意見?不妨留言講講。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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