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1日晚上,警方在上環信德中心外截查一名21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在他身上搜出打火機和3支噴霧罐,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罪成,判監10個月。
被告為21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馬子樂,於去年6月11日,即6.12示威前一晚,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便利店附近,被警員搜出身上藏有3支噴霧罐,而每支噴霧罐上,均以膠紙貼上打火機。裁判官鄭紀航指,涉案噴霧罐可持續噴出火焰,攻擊距離遠達1.5米,用以傷人的話,若對方沒對等武器必無法匹敵。而被告辯稱噴霧罐是用以「燒嘢食」,鄭官指,三噴霧罐分別為噴漆、滅蟲劑、定型噴霧,故不接納被告的辯解,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本來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因被告沒有案底,加上其師長和家人寫的求情信,證明其品格良好,故下調刑期,判監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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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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