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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HKG報Blogger鄭久慧靈魂拷問:
為何終院常任法官不放棄外國籍?

2020.07.13 20:00 博客 鄭久慧

HKG報Blogger鄭久慧指出:郭榮鏗日前在某論壇爆料,指香港終審法院三位常任法官,其中兩人為外籍法官。郭榮鏗自2012年開始就是法律界立法會議員,曾長期參與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應知道此方面的真實情形。

終審法院一般以五位法官審理終審案件,除首席法官馬道立外,三位常任法官幾乎要參與所有案件,其中兩位是外籍人士,比例之高,令人咋舌!

須知「常任法官」不是「非常任海外法官」,15位「非常任海外法官」皆是金髮碧眼的外籍人士尚可理解,但長駐終審庭的「常任法官」三分之二是外籍,令人費解!

這兩位法官如果有志長期服務中國香港,為何不展示誠意放棄外國護照,植根香港?

據2020年7月6日訪問終審法院網站所得資料,三位非常任法官為
1. 李義法官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Roberto Alexandre Vieira RIBEIRO
2. 霍兆剛法官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Joseph Paul FOK
3. 張舉能法官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Andrew CHEUNG Kui-nung
(https://www.hkcfa.hk/en/about/who/judges/pjs/index.html)

其中張舉能法官應為中國國籍,他曾在2011-2018年擔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據《基本法》第九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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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方式:
旁觀者
再具體補充一下,其實《基本法》第九十條若不改原來的主謂結構,將原來並列的主語分開詳細表達更能反映原意: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如果對原來的句子作語法分析,可以看到句子的主語是法官(法官之前是兩組不同的定語),原句並列可能會產生不同理解,如果將並列的主語分開,其余表達結構完全不變,就可以保持原意而不會產生異意了。這在語文表達上是完全允許的,而且不改初衷和原意。關於這點敝人說的不算,最好請教語法專家。
20200714
旁觀者
在司法、立法和執法三權的關键重要位置,就任者不能擁有二心是應有之義。在這些位置上如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即表示其效忠的就不止一個國家或君主,顯然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不會允許這種情況存在的。那麼為何現在存在這種情況?是否有人錯誤地理解了基本法或誤解了基本法而作出了失誤的安排?看來現在是時候給以糾正了。據《基本法》第九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從語法結構上的意義解析(可以找一些最權威的語法專家作證明),基本上有兩種結論:其一是終審法院的法官(無一例外)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其他法官可以例外)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二是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目前的狀況是按第二種解讀執行的,但顯然這忽略了基本法第一種解讀的原意,這是重大疏忽,必須通過人大釋法盡快給以糾正。若可能,請鄭久慧小姐和HKG報將此一意見向中聯辦反映,以期撥亂反正。
20200714
Dylan Lee
某国販賣鴉片, 毒害中國人, 賺取巨富, 搶佔香港, 尚火燒圓明園, 搶掠無數國寶, 殺戮以萬萬計國人, 榨取港人民脂民膏, 作威作福百多年....我們受够了! 中國人地方定需只聘用中國人當法官, 由中國人審判番中國人, 有何不可? 没有亂港外籍法官香港会塌下來嗎?... 鹰, 尾国老番, 崇洋犬漢奸, 和扮鬼的假鬼子佬法官政棍們, 全部要滚出香港!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