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的《涉港國安法》說明,上周末由新華社報道了其摘要(下稱「說明」),「說明」寫著:特區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這裏寫的是由特區負「主要責任」,顯示了中央對特區管治團隊的信任。
這絕不是一句空話,因為「說明」寫著日後國安案件由檢控到法官,「除特定情形外」都由香港行使管轄權,未有由內地法官審理,遠較預期寬鬆。但香港的司法界明白中央的高度信任嗎?讓我們回顧一下個別法官的表現。
1)保釋條件寬鬆:由2016年大年初一暴動案的黃台仰、李倩怡到去年7月29日暴動案的眾多被告,都有外逃情況。原因是法官批出十分寬鬆的保釋條件,於是很多人從容離港。近日黎智英有7條控罪在身,但只有其中一條控罪的主審法官不批准黎離港。倘若日後國安案件,法官也是以數千元甚至數百元的保釋條便批准保釋,亂港份子及美國間諜們多謝也來不及,立馬棄保潛逃。
反觀香港司法界翹首仰望的美國,據《美國陷阱》一書揭露,書中主角(一位年薪以百萬美元計的高級白領,跨國企業亞州區主管)因涉嫌一宗事發於2003年的海外行賄案 (不是國家安全案這麼嚴重,而且主角被捕時已案發超過了10年)被美國法官拒絕保釋,一關便關了超過一年;期間不斷上庭,主角不斷提出更高保釋條件,以求離開監獄,但都為美國法官所拒絕。香港的法官,真的要向美國的「國際標準」學習。
2)判罪門檻高:「警察抓人,法官放人」有關修例風波案件,這情況在香港屢見不鮮。倘若日後是「國安抓人,(香港)法官放人」,中央政府可能要被迫出手,改由內地法官審判。
3)縱使罪名成立,判刑極輕:由佔中案的因為年老、因為過往做過立法會議員故對社會有貢獻的被告,被法庭判處緩刑。有侮辱國旗的,只判社會服務令。更有甚者,當律政司依例對襲警被告要求增加刑罰時,卻遭法官拒絕。於是,一眾被判有罪的「攬炒派」和黑暴繼續逍遙,那位被「證實」腦生瘤的女士,近日竟然生猛到涉拉扯記者, 4 月初時又違反限聚令到酒吧「開會」。
近日又有法官以「判監會令被告不能貢獻社會」為由放生被告,其寬鬆程度令人咋舌。但去年有人在美國領事館噴漆,反對美國干預香港,立馬被判入獄4周。霎時間,香港法官為了捍衛美國領事館的安寧和尊嚴,立時變得「鐡面無私」。
4)言論驚人:部分香港法官對黑暴的「不為私利」的犯法行為,會加以讚許,令人有偏頗的印象,但大法官馬道立卻不為所動。又有法官實名簽署「反對逃犯條例」的聲明,繼續可以不受懲處。但只要有法官發表支持藍絲言論,立馬遭到訓斥。
縱使有上述4點,中央仍然高度信任香港司法界,繼續由香港法官審理日後的國安案件,連法官國籍也沒有限制,這點連澳門也較我們香港嚴謹。筆者還是那句話:香港司法界能對中央的高度信任領情嗎?
原載:橙新聞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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