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私人檢控」發展史充滿蹊蹺,HKG報Blogger鄭久慧列舉想不通的地方,大家一起討論下:
首先,「私人檢控」極可能造成「司法獨大」,本來律政司和法庭互相制衡,律政司屬於行政部門,負責檢控,法庭屬於司法部門,負責審判。但「私人檢控」中,法庭可能失去制衡,決定是否接納私人申請,發出傳票的是法庭,判是否有罪的也是法庭,「司法專權」或無可避免。真實數據顯示,律政司極少中止「私人檢控」,1996至2000年間,法庭就30宗「私人檢控」批出65張傳票,律政司竟然只終止了一宗「私人檢控」!
其次,「私人檢控」明顯是削弱律政司權力,但律政司似乎很歡迎自己被削權,令人費解。在1998年,律政司罕有出文件為「私人檢控」正名,從古到今,上天落地,從中世紀講到現代,引大量全球普通法案例「合理化」私人檢控,並且巨細無遺地描述私人檢控的程序,似乎很擔心沒人入稟私人檢控。文件中,律政司還高度稱讚私人檢控,指出「私人檢控制度運作良好,是可喜的現象」。如果這份文件是「得益者」所寫的,例如研究私人檢控的大學法律教授寫的,或者專門招徠私人檢控的律師行寫的,甚至是退休法官歸納案件寫的,都顯得合理。但是律政司「致力推廣」私人檢控,將自己《基本法》法定的檢控地位拱手讓人,有何得益呢?
第三,「私人檢控」在香港變得街知巷聞,教育市民有此司法權利,甚至讓某些人考慮入稟,實在有賴劉慧卿的「變相推廣」。1998年,劉慧卿私人檢控新華社社長,成功創造了一個極富政治性又適合茶餘飯後閒聊的案例!
第四,「私人檢控」在普通法制度中長期存在,但香港的「私人檢控」案件在回歸前一年,即1996年才大量出現,其後發展迅速,會否是繼「司法覆核」之後,英國人在香港埋下的另一個司法炸彈呢?
圖片: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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