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曾因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成而被判監8個月,其後黃浩銘不滿入獄超過三個月而被禁選5年嘅規定,於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不過黃浩銘嘅司法覆核申請最終都被駁回。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早前聽取陳詞後,今午頒布書面判詞,裁定黃浩銘敗訴,又指本案無合理成功機會,黃浩銘更須付對方訟費。而政府方亦指禁參選時間嘅長短唔應該由法庭裁斷,而係應由立法機關決定,指禁參選嘅規定是為咗保障公眾對議會及議員嘅信心,指出被判囚逾3個月嘅罪行係屬嚴重罪行。
黃浩銘喺庭外表示對案件結果感到遺憾但並不意外,又批評律政司利用「禁選法」打壓異見人士,仲繼續死撐禁選法應該要被廢除或修改,表示「可惜法庭無咁做,將個責任推咗畀一個唔公義嘅立法會」。
做得好!黃浩銘搞咁多嘢最終都係冇份參選,你有咩想同佢講!?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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