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三讀通過,明確寫明意圖侮辱國歌等為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法例又規定,須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包括學生要學習唱國歌,以及認識國歌歷史。對此,有中學校長接受傳媒採訪時表示,自從佔中以至現在的反修例風波後,有學生在奏國歌時表現出不尊重。亦有校長表示,如發現有學生做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校方會先從教育上做功夫,但如果學生變本加厲,對別人做出厭惡、不舒服甚至傷害的舉止,或會轉交執法部門處理。
尊重國歌,從教育開始。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作為中國人尊重國歌乃是理所當然的!大家會否支持學校將貶損國歌行為,交由執法人員處理?
原圖: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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