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於旺角騷亂中,因挖磚及縱火而被裁定兩項暴動罪罪成,畢慧芬今早被區域法院判囚46個月(請按此重溫)。辯方律師求情時稱畢慧芬智力不高,稱其能力有限,故建議法庭判感化令。法官則指出,法庭非爭取公義嘅地點,更指追求民主非免刑責嘅藉口。
辯方律師在庭上建議被告可判感化,但法官表示任何人都可爭取民主自由及公義,但其行動手法受法律所限,同時不能凌駕其他人安居樂業嘅權利,更重要的是這並非免刑責的藉口。談到此,不知四處生事的黑衣人又會否聽到?法官又指出被告當日留在現場,眼見情況升級仍不離開,而且亦不可能不知挖磚嘅用途,因而認為被告與其他涉事者的刑責相同。另外,法官認為若判被告感化,會向社會傳遞錯誤訊息。
法制在前,任何理由都不是違法的藉口,否則人人口中正義皆有分別,是否一句「正義」就可以為所欲為?犯法必有代價,黑衣人倘不欲「有精彩人生」,就收手還香港安寧,別要後悔終生!
原圖:星島日報、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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