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年於9月嘅屯門遊行前,被發現疑藏有雷射筆及改裝長傘等,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裁決。少年否認兩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宣讀裁決前,認為應將雷射筆視同樣視為攻擊性武器,最終決定改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結果,該名少年被裁定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少年於案發時15歲,被捕後不久滿16歲。本來,少年面對兩條不同的罪名:一,涉藏雷射筆,被控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二,藏有改裝雨傘及行山杖,被控以《公安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然而,蘇官臨裁決前,將雷射筆嘅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當然反對,認為有關做法不公,但蘇官唔同意。改控罪後,少年維持唔認罪。最終,少年兩項藏攻擊性武器罪成。
蘇官明確表示,雷射筆應被視作攻擊性武器,大家點睇?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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