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電郵
密碼
確認密碼
年齡
性別
Generic placeholder image
想收到的資訊
  • 時事
  • 投資
  • 生活
喜歡的資訊
  • 編輯推介
  • 時事新聞
  • 博客
  • 投資
  • 趣味影片
  • 生活
教育水平
  • 小學
  • 中學
  • 大學
  • 碩士
  • 博士
常用的社交媒體
  • Facebook
  • 微博
  • WeChat
  • Whatsapp
  • Twitter
  • Line
  • Instagram
確認

我們會發送內含重設密碼連結的通知信給您

確認

時事

官裁決前改控罪
涉藏雷射筆遊行
少年藏攻擊性武器罪成

2019.11.07 12:30 時事

一名少年於9月嘅屯門遊行前,被發現疑藏有雷射筆及改裝長傘等,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裁決。少年否認兩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宣讀裁決前,認為應將雷射筆視同樣視為攻擊性武器,最終決定改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結果,該名少年被裁定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少年於案發時15歲,被捕後不久滿16歲。本來,少年面對兩條不同的罪名:一,涉藏雷射筆,被控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二,藏有改裝雨傘及行山杖,被控以《公安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藏改裝傘行山杖 同罪罪成

然而,蘇官臨裁決前,將雷射筆嘅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當然反對,認為有關做法不公,但蘇官唔同意。改控罪後,少年維持唔認罪。最終,少年兩項藏攻擊性武器罪成。

蘇官明確表示,雷射筆應被視作攻擊性武器,大家點睇?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102544/%E5%8D%B3%E6%99%82-%E9%A6%99%E6%B8%AF-%E4%BF%AE%E4%BE%8B%E9%A2%A8%E6%B3%A2-%E6%97%81%E8%81%BD%E6%B0%91%E7%9C%BE%E5%96%9D%E7%BD%B5%E6%AA%A2%E6%8E%A7%E5%AE%98-%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5%8F%AF%E6%A7%8B%E6%88%90%E8%97%90%E8%A6%96%E6%B3%95%E5%BA%AD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