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恨做議員眾所周知,儘管千方百計利用自決等「語言偽術」亦難以掩港獨底,被依法DQ,乃是理所當然。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被選舉權並不是絕對的,若有充分理據,此權利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選舉主任多次查詢黃之鋒的港獨立場,發現他刻意隱瞞其真實立場,因此取消他的參選資格」,DQ並非草率決定,而且門檻很高。他認為,如果有證據,可以考慮檢控黃之鋒。
江樂士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撰文,指出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任何人在選舉相關文件中作出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之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作出不正確陳述,或明知而在遺漏任何要項,均屬犯罪。基於此,江樂士認為,「如果選舉事務委員會有證據表明已提交的聲明有不真實的可能,則此事將需要提交律政司研判是否要提出檢控」,。
也就是說,江樂士認為DQ未夠喉,要告埋黃之鋒先OK,你又贊唔贊成先?
原圖:星島日報、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9/1008/358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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