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出爐,有人即指此例或侵犯私隱杻利。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個人私隱權利唔會凌駕於社會整體利益,更稱違法者唔可以用私隱作為「避風港」。
私隱專員公署指出,禁止蒙面雖然令人外貌顯露,但喺無記錄容貌嘅情況下,唔屬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收集個人資料,所以《禁蒙面法》並冇同現行嘅現行條例存在衝突。
私隱權外亦考慮公眾利益
同時,公署強調個人私隱權非有絕對權利,其中重要嘅係考慮公眾利益。公署亦指,當有罪案行為發生時,基於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嘅考慮,違法者不可用私隱作「避風港」或「避難所」。
反對派高舉權利時,可有考慮他人?黑衣所為正正是侵犯他人權利,還想以私隱作擋箭牌,繼續蒙面胡為嗎?
原圖:星島日報、無綫新聞截圖
https://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105895/%E5%8D%B3%E6%99%82-%E9%A6%99%E6%B8%AF-%E5%B0%8F%E6%AA%94%E6%A1%88-%E6%AD%90%E7%BE%8E%E5%A4%9A%E5%9C%B0%E5%9D%87%E6%9C%89-%E7%A6%81%E8%92%99%E9%9D%A2%E6%B3%95-%E7%83%8F%E5%85%8B%E8%98%AD%E6%9B%BE%E5%AF%A6%E6%96%BD12%E6%97%A5%E5%BE%8C%E6%92%A4%E5%9B%9E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