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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禁蒙面法》你要知
拒警揭面罩等同犯罪
違者可囚半年

2019.10.04 18:40 焦點

《禁蒙面法》實際在即,小編喺度溫馨提示,條例列明若有人於公眾地方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員合理懷疑蒙面物品可能妨礙辨識身份,則有權要求該人除去,甚至是警員主動除去該人的蒙面物品,以便核實身份。如有拒絕遵從,即被視作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原圖:星島日報

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097998/即時-香港-修例風波-引用緊急法或設禁蒙面法-林鄭-暫無計劃引用特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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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就是蝗
4/10 元朗開槍事件,暴徒用汽油彈掟向警員,而且是「近距離掟向警員身體」不是「遠遠距離掟向警員方向」。我認為,警方公告時應該用上「蓄意謀殺」這字眼。1 嚴重警告暴徒及暴徒支持者,此舉可面臨的刑責。2 提醒和教育市民,認識清楚暴徒現在的行為,簡直喪心病狂,已經到了失控的程度,市民在再作甚麼支持、附和、或者响應之前,宜再三思。3 簡明清晰地向「國際社會」發聲:不要再對暴徒的各種犯罪行徑詐作不知。不要再幫暴徒掩飾、美言。警方也要打「宣傳戰」。
20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