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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右眼中彈」謎團
必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2019.09.15 22:00 博客 丁煌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一少女(下簡稱︰當事人)右眼中彈受傷。有人說,是被警方發射的布袋彈所傷;亦有人說,是被示威者發射的彈珠所傷。眾說紛紜!

​一個月過去了,市民大眾對事件的關注反而有增無減,而且疑問多多。撲朔迷離!為甚麼當事人會禁止警方取其醫療報告?到底當事人有哪些考慮?如果真是被警方打傷的話,當事人又為何不起訴政府呢?為甚麼當事人未待身體康復便匆匆出院?為甚麼當事人對警方採取完全不合作的態度?為甚麼當事人會耗資提出「禁警方披露其醫療報告」的司法覆核?而警方最後又會如何做?……。

​今天,高等法院已頒下書面判決,原訟庭決定受理「女申請人K」的司法覆核申請。真相很快將經執法部門正式大白於天下。

​事件仿如硬幣般擁有兩個面。一方面,這可能是一個涉及民事人身傷害索賠案件(Potential Personal Injury Claim)。另一方面,這也可能是警方必須追查的刑事傷人17案件(Wounding with Intent to Inflict GBH)。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違反香港法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先說民事人身傷害索賠,以金錢彌補申索人如「沒有遇到意外般」可享受的一切。根據有關申索的法律,「爆眼」雖屬非致命意外,但亦可能獲取鉅額賠償金。法庭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意外後和將來因損害所引致的財務開支、意外所帶來的痛苦、因意外受傷而引致的經濟損失,例如審訊期間的收入損失,以及訟費和賠償金額之利息等。

​事件中,當事人以若「民事」程序向被告人追究責任。個案中,可能被申訴的被告有兩個。其一、若「眼」為布袋彈所傷,當事人可考慮向香港警務處長提出申訴。其二,若「眼」為彈珠所傷,則向射丫义彈人士提出申訴。丫义人士也將會被律政司刑事起訴。如果被成功定罪,根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62(1)條,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任何人」(射丫义彈人士)曾就「任何罪行」被「任何法庭」定罪的事實為證據,以證明該人曾干犯該罪行。因此,當事人勝算甚高。然而,當事人需面對另一個隱憂。民事申索案中的所有事實,將成為控告當事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直接證據。

​再談刑事傷人17。正如上文提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是警方需要追查的案件。雖然,我們並不知道警方是否已掌握「襲擊者」的資料。但是,倘若已有目標疑犯及表面證供成立的話,立案檢控勢在必行。然而,檢控現時困難是「沒有傷者」。律政司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是,當事人的「醫療報告」可否成為「呈堂證供」(Admissibility of Medical Report as Evidence)。當然,若成功立案並進行刑事審訊,律政司可根據香港法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34條,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傳召證」,傳召證人出庭。屆時,當事人將需經發誓後道出真相。

​警方經已成功獲取當事人的醫療報告*。時間會證明一切,真相將大白。我們可以做的便是耐心等待司法覆核結果,而非節外生枝。

*註︰本文刊出時,少女已獲批司法許可,警方同意封存醫療報告。

原載︰堅料網

https://n.kinliu.hk/kinliucomment/%e3%80%8c%e5%8f%b3%e7%9c%bc%e4%b8%ad%e5%bd%88%e3%80%8d%e8%ac%8e%e5%9c%98%e5%bf%85%e6%9c%89%e7%9c%9f%e7%9b%b8%e5%a4%a7%e7%99%bd%e7%9a%84%e4%b8%80%e5%a4%a9/

原圖︰港台新聞截圖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
Cai jun
公道自在人心!
20190916
Philip Cheung
醫療報告關乎公眾利益,久觀又亂判
20190916
Ho
再拖落去,可能會比班暴徒被自殺滅口
201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