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要求收回被定性6.12為「暴動」,同時要求警方放人,這要求可行嗎?
筆者相信6.12的行動,大部分的市民都是和平遊行示威,但也明顯有發生暴力衝突事件,確實存在違法行為,某些行為亦確實帶有破壞性。
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示威者的暴力行为會構成暴动罪。所以,法律賦予執法部門執法的權利,面對破壞性行為及違法行為,警方有權根據法例和當時的情景去評估判斷後作出相應的應對方案,包括例如放催淚彈等的驅散行為,以防止及阻止市民作出更嚴重破壞性行為。但警方放催淚彈等的行為是否適當,應由法庭事後裁決。
警方的行為如果根據當時的現場情況認真評估後才行動的,此行為在法律上是可接受的;但如果被證實警方的行為是沒有評估根據的,則有可能構成疏忽。
警方曾指事件為暴動,是因為確實見到有遊行示威者的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暴動」。根據 《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指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如非法地和以武力阻止、阻撓或妨礙,或企圖阻止、阻撓或妨礙任何汽車、電車或纜車、航空器、鐵路列車或船隻的起卸或開行。(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20條列明)
筆者相信,警方形容事件為暴動事件不是指控所有人,而是因為某些人的行為可能干犯暴動罪,故整個遊行活動不能以簡單的「和平遊行」來定性,這個說法相信在金鐘、中環一帶返工和生活的市民深有體會。
香港仍然是三權分立的,政治與司法不能互相干預,6.12行動是否構成「暴動罪」應交由司法部門處理。所以,特首和執法部門(警方)都沒有「撤銷暴動定性」的權力。反而,某些市民到特首官邸示威,包圍政府總部、警察總部、稅務大樓等政府部門、佔據道路等行為,導致政府部門不能正常運作,易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而法院會否把當日的集會視作暴動,則須按照現行《公安條例》的相關規定。就算警方當時引用暴动罪拘捕示威者,律政司審視證據後,也有可能檢控另一罪名,甚至不予起訴。惟現時仍然處於搜證階段,警方亦未有正式起訴,所以某些市民何必如此心急呢?如果真的行得正企得正,何須擔憂?但若果真的有做違法事件,亦請敢作敢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香港司法是獨立的,不受政治影響,所以請市民不要作出「要求行政長官撤銷暴動定性」這種無理要求,這是在公然挑战香港法治的底線。現在正是考驗香港是否為「民主成熟」的地方了。
任何試圖借公眾輿論及壓力威逼政府就範的手段,不論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是不容允許的。雖然在這非常時期,能容易煽動民情,看似「得民心」,實際有「強詞奪理」之嫌。事實勝於雄辯,大聲造勢、煽動公眾施壓、無理論、不被人解釋等的做法,會否被看似「街頭戰士」呢?!
故筆者善意提醒市民,不要太感情用事,參與行動之前要想清楚法律後果,香港仍然是一個法治成熟的社會,不容任何違法行為。
錢志庸 執業律師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021339-香港-【逃犯條例】教協宣布發動本周全港罷課+指社會氣氛正急劇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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