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及梁頌恆於10月12日立法會大會上進行宣誓儀式時改動誓詞,在秘書長警告下,二人再次讀出誓詞,惟仍然改動誓詞內容,更以「支那」污蔑中國及所有中國人。筆者個人認為,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及21條所指,二人既然不符合法例上訂明的要求,應被取消議員資格。不論二人做出此錯誤行為的背後有甚麼偉大原因,錯就是錯,不能抵賴。
當日秘書長認為不能向二人監誓,游、梁二人若有不滿,當日即可質疑秘書長的決定、或以程序上有問題等為理由,循法律途徑作出上訴。法庭審視文件後,即會判斷宣誓儀式是否合符法例要求,定不會冤枉了二人。更何況,筆者認為大會上的宣誓程序沒有錯漏,秘書長亦無出錯。不過,即使法庭宣判二人的宣誓為無效,法庭當日也不等於可以將二人大會上的宣誓從未發生過,然後即時頒令准二人再次宣誓。
在法理上,既然梁君彥認為單憑二人宣誓時的行為,未能明確界定二人是否拒絕宣誓,即應將此項具爭議性的法律觀點問題交由法庭判決。因此,在法庭未有判定前,梁君彥不按法理給二人重新宣誓的機會,此行為等於自行界定二人當日宣誓的行為沒有問題或符合法例要求,亦等於指秘書長當日的決定是錯的。
梁君彥決定錯誤不敢擔責
特首及律政司長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聲明指游、梁二人已被撤銷議員資格,因此梁君彥無權為二人監誓。法官認為申請人有可爭辯理據,因此,從法官受理此申請即可證明,二人不一定有資格獲再次宣誓的機會。梁君彥亦可能確實無權為二人監誓。社會上有聲音指特首和律政司「干預」立法會事務。其實法律上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如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是因為政治針對梁君彥、游和梁三人,則不會批准受理申請。另外亦有謬論指法官拒批臨時禁制令,等於二人再次宣誓合情合理。其實在法律上,二人應否再次宣誓需要開庭審理判決,而非在批閱申請時判決。法官在決定是否頒下禁制令時,只會考慮頒令對各方的影響。
據《信報》報導,根據翟紹唐的書面法律建議,他本人也認為游、梁二人宣誓的行為可以算是「拒絕」宣誓,亦知道有社會人士指主席無須再給二人宣誓機會等等的意見部分是有理據的。但因考慮主席的裁決日後若被指錯誤,可造成嚴重甚至災難性結果,所以不建議梁君彥冒險。因此,筆者認為梁君彥給予二人宣誓機會不僅是個錯誤決定,而且是一個不敢承擔責任的決定。
立法會主席不應畏首畏尾
翟紹唐為梁君彥作出的風險評估其實不無道理,但筆者認為,梁君彥既然擔任立法會主席,便應早有心理準備去承擔一定程度的政治風險,就如做生意的也需承擔投資和經濟的風險一樣。作為立法會主席,更應盡一切能力去維持立法會的公信力和嚴肅性,不應畏首畏尾。筆者認為,游、梁二人的行為本是大錯,梁君彥卻為求自保、避過風險,將大錯化成了小錯,讓香港處理立法的議會帶頭放寬執行法例列明的規則。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既被賦予主席之權,便應行使應該行使的權力,否則就是不盡責任,遇上大是大非的事也只期望「大步檻過」。
在情理上,梁君彥即使不嚴謹執行法例,也應該作出一個合乎道德的決定,何況法律本來就容許考慮道德的因素。游、梁二人既然膽敢以「支那」侮辱中國和整個中華民族,梁君彥更應讓他們承受做不道德行為的後果。即使梁君彥從未考慮道德問題,當他跟旁人說起「支那」事件,旁人、社會輿論、傳媒等的反應也應該能給予梁君彥一個清晰的答案。
梁君彥既不按法理,也不按情理地「放生」游蕙禎和梁頌恆,實在令筆者懷疑梁君彥處理立法會工作的能力。面對泛民「拉布」、議員搗亂議會,梁君彥又會否再以今日想「大步檻過」、不聞不問的態度去面對?筆者望梁君彥能自省,維護法治精神,在往後日子將功補過。
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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