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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私有產權凌駕城規發展

2016.10.04 15:15 時事 丁煌

地產建築商希慎興業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對其集團旗下物業設置高度限制的決定。希慎上訴至香港终審法院(「終院」)。終院於今年9月26日,頒布判決書:希慎興業有限公司及另7人對城市規劃委員會FACV21,22/2015這案件是兩宗上訴庭上訴至終審法院合併為一案稱城規會案。 終院判希慎勝訴並將個案發還城規會重新考慮。由於本案對香港土地發展及用途、社區衞生、安全、便利與法理學發展皆具深遠影響,值得我們關注。

《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是次判決最中心的理由是《基本法》保護地產建築商興建高樓大廈的私產權。換言之,根據終院裁定,城規會限制私產權的規劃觸犯《基本法》賦予香港市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憲法權利。細閱《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6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而第五章「經濟」的第10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取補償的權利。其中,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被徵用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並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 法律保護。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全文並沒有對「財產」做出具體的解釋。上文提及的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乃獲取和運用財產方式。雖然私人/法人財產若被「徵用」,便擁有依法獲取補償的權利,但法律並沒有就私產權被干擾或被限制時訂定相同的補償規定。 《基本法》第105條中「徵用」一詞的意思是「正式徵收」。在 Weson Investment Ltd 訴稅務局局長 [2007] 2 HKLRD 567一案中,上訴法庭鄧楨副庭長 指出「徵用」所表達的意思是採取行動強制繳付稅款或追討罰款。即使之後發現有關行動是錯誤的也不屬於《基本法》所指的「依法徵用」。再有,「徵用」的涵義還有「事實徵用」的意思。在Fine Tower Associates Ltd 訴 城市規劃委員會一案中[2008] 1 HKLRD 553, 上訴庭指出法庭在決定是否構成徵用時須考慮實際情況。具體而言,若某行為對私有財產的用途造成不利影響,即使未構成正式徵用,法庭可根據該事件的實質情況恰當地視之為徵用,而受影響者亦有權獲取補償。因此,若沒有正式徵用時,是否構成事實徵用財產必須視乎個別案件的實質情況而定。此外,上訴法庭亦裁定事實徵用涉及移除或禁止有關財產的一切有意義的用途或一切有利可圖的經濟用途。根據《基本法》第105條體現的立法原意,本人認為第105條的原意並沒有要求城規會就其干擾向地產建築商作出補救,包括支付補償金。因此,在將來的終審法院上訴案中,終院還需要就這些爭論點做進一步司法解釋。

規劃署屬城規會執行機構

最後,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城規會可授權規劃署署長擬備圖則或簡圖以執行條例所訂明的職能。規劃署是城規會的執行機構,由規劃署署長掌管,負責制訂,監管及檢討規劃圖則、規劃政策和與建設實體環境有關的計劃,並處理全港及地區兩個不同層面有關規劃的一切事宜。城規會案後,城規會的所有權力及職能都將受到私產權的影響。 原載:堅料網 http://m.kinliu.hk/blog/1465184871/29687-1465184871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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