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諱言,「港獨」違反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亦威脅到本港的繁榮穩定,更損害了香港和內地的關係,可謂百害而無一利。筆者深信絕大多數港人是理性和講道理的,所以過去多個機構所做的民調皆清楚顯示了,絕大多數港人並不認同港獨,港獨絕對是一條不歸路和死胡同。教人遺憾的是,有極少數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無視政治現實和法理現實,無視絕大多數港人的意願和利益,偏偏要在香港鼓吹港獨,拉其他市民一起埋單,可謂十分自私和不負責任。
不擁護基本法 便談不上依法
說實話,每個人都可以做任何事,只是部分行為如牴觸了法律,便需要負上法律後果,這是法治精神的體現,香港是法治地方,相信廣大市民都會明白這道理。正如依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是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擁護《基本法》的;而《基本法》第26條亦一早訂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前提是「依法」。
那些鼓吹港獨的人士,連《基本法》也不擁護,根本談不上「依法」,不符合「被選舉權」的條件,故港獨分子不被允許參選立法會,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有充分的法理依據,與所謂的政治審查無關。有年輕港獨分子揚言,《基本法》並非由他們制定,他們沒有遵守的義務,筆者絕不苟同!
不是自己制定 便不用遵守?
試想一下,難道今天的美國人和英國人又有份制訂美國和英國的憲法嗎?沒有的話,難道他們又不用遵守憲法?進一步說,難道港獨組織又有份制定香港的刑事法和民事法?難道他們又不用遵守這些法例?筆者相信這些道理是不證自明的,港獨組織連《基本法》也不遵守,無疑是踐踏法治精神的表現,又怎會有資格參選立法會呢?
無論如何,一邊鼓吹港獨,一邊爭取進入立法會,在法理上或政治道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貞節牌坊」的政治投機表現;一些過去一直鼓吹港獨的人士,為求入閘參選立法會,更不惜臨時背棄政治立場,打倒昨日的我,毫無政治原則可言。我們不禁要問,他們從政是為了理想嗎?抑或只貪圖議員的高薪厚祿?相信大家都心中有數。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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