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寫了一篇文章批評陳方安生把《基本法》形容為小憲法以後,居然有些網友還堅持《基本法》是「憲法」。不想再解釋那麼多了,只是一句憲法是某地方的最高管治的法律或者法律原則。法律是一層管一層的。因此《基本法》在中國憲法之下沒有憲法地位。
中國憲法是香港唯一的憲法
香港有《基本法》,下面有立法院按照《基本法》立法,但是沒有唸過法律的朋友應該不知道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立法院訂立的。 有很多法律的細節其實是政府部門自己定的。比如你立法會說超速犯法,但罰多少可能就是由運輸署來定(只是舉個還沒確認的例子而已)。你立法會可不能說啊,你看下面有人在我的指導下立法那我立的就是憲法!
所以《基本法》不是憲法是毫無疑問的了。香港憲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一個也是毫無疑問的了。
不過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的並不是這個。而是比較一下香港回歸前香港的法律依據和回歸後的《基本法》的分別。
香港法律總依據是皇家制誥
在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律總依據是皇家制誥Letters Patent。皇家制誥是根據英國的皇家特權Royal Prerogative發出來的。哇!聽上去很厲害,是英國皇帝發的命令一定是很高的地位的了。
錯了。大家都知道現在英國的女皇和她的祖先在很久以前都完全失去權力的。以女皇的名義發命令其實基本上是由首相代行,英國的首相只是行政部門的首長,而且權力還比美國的總統低,因為很多的事情還要内閣同意才行,這個先不談。
回歸後憲法地位提升三級跳
在英國制訂法律要在行政部門寫好,然後還要國會通過。但英皇制誥基本上只是首相或者内閣提出就可以成為法律了。你說我們以前的地位低不?就像把香港交給國務院去管。
那回歸之後又如何?《基本法》是由人大通過,而且只有人大可以修改的。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國務院總理都是由它來決定的,你說厲害不?
可見香港在回歸後的憲法地位其實是三級跳了。地位是大大的提升了。因此有些什麼本土派的青年說什麼「不要再度殖民」,拜托是胡扯到極點的言論來的。如果你只是針對文化殖民,你不要學英文就好了,因為它是殖民帶來的。
自卑加自我陶醉成瘋瘋癲癲
其實這個三級跳的其中一個後果,就是讓人們馬上覺得自己了不起了。以前殖民時代的自卑加上現在的自我陶醉,就很可能造成了香港很多人的瘋瘋癲癲。國内的法學教授我不知道每個月賺多少錢,一萬多吧? 香港的呢一個月十幾萬,那他們一定會想我必定是比他們強十倍了......
不要以為我開玩笑,香港人很多有這個心態的。而且到了人家追上來的時候,又覺得憤憤不平,為什麼他們比我們不行可以賺那麼多的?
說得有點偏離了,就這裡結束吧。拜!
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5/09/08/YO1509080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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