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在遞交提名表時要簽署「確認書」,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舉引來泛民的批評,並提出司法覆核。
選舉主任做法合理
立法會選舉是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的規定而進行的,參選人在提名時要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當選後,也要在立法會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見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立法會議員的頭等職責,也關乎香港社會的穩定發展。
《立法會條例》規定選舉主任有責任去審視參選人的參選資格。選舉主任按《立法會條例》規定要求所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再三提醒他們需慎重考慮有關要求會否與自己的政治主張出現衝突,做法合理。選舉主任對一些長期宣揚「港獨」意識的參選人再發電郵要求簽署,做法也是盡責。
長期推動「港獨」的人如進入立法會,他們在立法會的發言毋須負任何法律責任,後果不堪設想。《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絕不能讓他們利用公帑破壞社會繁榮穩定!
圖:無綫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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