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叛逆罪法例並不是什麼現代的法例, 而是有六百多年歷史在1351年通過的法例。第一個要分享的案件是 [英王對祈士文] (The King v Casement) [1917] 1 K.B. 98,審訊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1917年進行。羅渣祈士文爵士是在愛爾蘭出生,而愛爾蘭當時是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的一部份,所以他是英籍。而他因為對英國的卓越貢獻,所以在1911年獲得英國封爵。
祈士文:只發了一張單張 吊死在逗號上
祈士文是一個非常強的愛爾蘭民族主義者。在1914年一次大戰爆發時,他從愛爾蘭繞道美國而前往德國,目的是想得到德國的幫助而實現愛爾蘭的獨立。他到了德國後,他探訪了一些在營地囚禁的英國戰犯。他設法成立一支愛爾蘭軍隊,他發出一張大意如下文的傳單給當時的愛爾蘭囚犯:
愛爾蘭人!這是一個你們為愛爾蘭而戰的機會!你們已經為你國家的宿敵英格蘭而戰鬥过。你們已因英國的利益而為比利時戰鬥,雖然其對於你們並不比斐濟群島意義更大!你們願意為確保愛爾蘭民族的自由而為你自己的國家而戰嗎?
藉著德國政府的道義和物質援助,一支愛爾蘭軍隊正在组建形成。愛爾蘭軍隊的目的是單單為愛爾蘭的事業而戰,在任何情況下,戰鬥都不應指向德國那面。愛爾蘭軍隊將被成立,並將只會在愛爾蘭國旗下戰鬥。男人須穿上一特製而獨特的愛爾蘭制服,並由愛爾蘭長官帶領。愛爾蘭軍隊將由德國政府供應服裝,食物及高效地配備武器和彈藥。軍隊將駐在柏林附近並被德國政府作為客人接待。在戰爭結束時,德國政府承諾用必要的辦法把軍隊裏每個有此意願的隊員送到美利堅合眾國。
在美國的愛爾蘭人正為軍隊而籌集資金。
拒绝參加愛爾蘭軍隊的人將從林堡(Limburg)被移除並被分配到其他營地。對此有興趣的人,去見你們的連長。
加入愛爾蘭軍隊,贏得愛爾蘭的獨立!對此有興趣的人,請去見你們的連長。
記得百卓樂走道(Bachelor's Walk)!
上帝拯救愛爾蘭!
因這單張,有大约50個愛爾蘭囚犯參如了他的軍隊,並放棄效忠國王。可是大部份愛爾蘭囚犯都拒絕他的要求,以致他的計劃也失敗了。
在1916年,愛爾蘭發生了復活節起義。祈士文便乘一艘德國潛艇回到愛爾蘭,但他到步後便被逮捕,並被解送到倫敦被控叛逆罪。
1351年的叛逆罪法案, 原文是用諾曼法語(Norman French)寫成的。其用字是這樣的:因發動戰爭反對國王,等等,而可能犯叛逆罪。“Ou soit aherdant as enemys nre Seign’ le Roi en le Roialme donant a eux eid ou confort en son Roialme ou par aillour,”,及此已被翻譯成「或者是在其王國中追隨著國王的敵人,在王國中給予他們援助和安慰,或其他地方」。
在祈士文的審訊中,辯方認為1351年的叛逆罪法案只適用於在英國的土壤進行的活動,但祈士文是於英國國外犯下指控的行為。但法院決定一個逗號應在原諾曼法文的文本閱讀,至此,如果被告給予「在別處」(即王國之外)的國王的敵人援助和安慰,他便是有罪的。也引致祈士文是被「吊死在逗號上」。
再看祈士文一案,案件發生在德國而不是在英國。祈士文只是發了一張單張,他有他的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嗎?他的案件又似不似是一個「以言入罪」的情況?但前述各項,除了案發地成為案件唯一被爭論的地方,其他都不覺有被提及!祈士文在愛爾蘭人的心目中是個大英雄,他的遺骨在1965年被運返愛爾蘭舉行國葬。
威廉佐斯:拿本國護照幫敵國叛逆罪成
第二個要分享的案件是 [威廉佐斯對刑事檢控專員] William Joyce v D.P.P. [1946] A.C. 347。佐斯是在1906年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他在3歲的時候去了愛爾蘭,到了15歲時,他去了英國。在1933年七月當他是27歲時,他申請並獲得一個5年期的英國護照。在1938年九月,他為護照續期一年。至1939年八月他又為護照續期一年。之後他離開了英國。二次世界大戰是從1939年九月三日開始。他從1939年九月十八日 至1940年七月期間,代表敵人德國廣播宣傳。
在1945年,當戰爭結束時,他在德國被逮捕及被送返英國。他被控「叛逆,在國王領土中的其他地方追隨着國王的敵人,那就是說,在德國領土,違返了1351年的叛逆法案。」
在審訊中,至關重要的一點是威廉佐斯是否一個需要效忠於國王的人。起初陪審員裁定他罪名成立而被判死刑。後來上訢庭也駁回上訴,但認證其為有特殊公眾重要性的一點。他後來往上議院上訢,但上議院由大多數的4票對1票而駁回他的上訴。
法律上,除非一個人是要效忠國王,否則他是不會犯叛逆罪。威廉佐斯認為他是外藉人,他在英國生活時是要效忠國王,但當他離開並前往德國,他便不需要效忠國王。沒有證據顯示他在1939年9月18日或之後仍然使用護照。
上議院大部分法官的認為一個外國人在國外拿著的英國護照能享受官方的保護,及他享受這種保護時相應地提升了一個忠誠的義務,及如果他追隨了國王的敵人,只要他還沒有放棄這種保護或交出他的護照,他就是犯了叛逆罪。言論自由從未在案件裏被提及過。這案件又似不似是一個「以言入罪」的情況?
威廉佐斯一案是英國最後的一宗叛逆案。二次大戰後,愛爾蘭恐怖分子在英國多處放置炸彈,在北愛爾蘭開槍殺害英國士兵。然而,他們都沒有被指控叛逆罪,而他們只被指控謀殺。也許這様已足夠,因為英國已廢除死刑。人們普遍認為叛逆罪是一種非現存的罪,但鑑於部份英國公民已經發誓效忠恐怖組織ISIS和在敘利亞為他們打過仗,對這種行為進行起訴可能是可行的。
威廉士:把意見寫下來已經構成叛逆罪
最後要分享的是一個在1619年發生的[威廉士叛逆案] (Cobbett State Trials II 1086)。威廉士(Williams)因為寫了两本書而在1619年被指控叛逆罪,在書內他扮演一個先知,並表明,國王將死於1621年,該意見是建基於聖經但以理書的預言,和敵基督將會顯現,直至世界末日。而且他還表示,此地是但以理書提到的「那行毀壞可憎的」地,並且它是完整地充滿荒涼,而且它是魔鬼的居所,以及在他的書中很多其他類似的觀點。威廉士的辯護理由是:(1)他所做或寫的,是出於他的愛心,而不是出於對國王的任何惡意或不忠誠的心;(2)而這件事情只停留在輿論和思想,而不是附諸進行任何公開行動,也沒有謀反,叛逆或其他傷害跟著來;(3)他把書放入了一個密封的盒子,偷偷地傳達給國王,並從不出版該書。
但法院是意見一致地同意他在普通法下犯了叛逆罪,因這些話導入國王和他的王國的結束和破壞,及不能說在這案中事情只停留在思想中,因它只是變為寫作,和雖它們從沒被說出來,他的意圖是叛逆的,及雖然這些書是密封在一個盒子,他的意圖看來是叛逆罪。國王的律師、亨利耶爾頓(Henry Yelverton)稱,在普通法中的叛逆罪有四種方式:1. 謀反(Rebellion);2. 去拒絕國王實質上或精神上的名份和權力(To deny the King’s title and power, temporal or spiritual);3. 去增加及維持超越國王的權力(To advance and maintain superior power to the king);4. 國王的政府以錯誤的、異端的及不公義的手法 管治子民,其中政府的方式 被彈劾,並被提出質疑(In bearing his subjects in hand that the King’s government is erroneous, heretical, and unjust, whereby the manner of his government is impeached, and called in question)。這裡沒有分歧,因約翰多德里奇爵士(Sir John Dodderidge)也肯定,這四種方式的叛逆罪都是不可否認的格言。
看看威廉士所作的只是把他的意見寫下來傳給國王,就犯上了叛逆罪,而被定罪兩天後被處死。這又似不似是以言入罪的案件?他的新聞自由是無處可尋嗎?在案件的時候,在英國沒有戰爭。1315年的叛逆法在這案件沒有被使用。相反,使用了普通法的叛逆法。
自從1619年英國已經頒布了許多有關叛逆的法例。但是,這樣的立法並沒有明文廢除普通法的叛逆罪。 事實上,隱匿叛逆罪及有代價地就叛逆罪行不予檢控是1967年刑事法法案(Criminal Law Act 1967) 特別保留了的普通法罪行。有人因意外或偶然聽到叛逆之事並隱瞞起來而犯了隱匿罪。有人因同意為利益而放棄起訴犯了叛逆罪的罪犯而犯了有代價地就叛逆罪行不予檢控罪。從威廉斯1619的案件來的普通法是沒有理由無效的。
已回歸中國19年 仍有法律停留在回歸前
香港已回歸中國19年了, 但香港仍有些法律是停留在回歸前一樣。 幸虧臨時立法會在回歸前修訂了香港條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利用第2A(3)條 把在原有法律中出現的任何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等等的任何條文,使用附表8列舉的方法來解釋。而且第2A(4)條解釋「原有法律」是指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之前屬有效並已被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法例(亦指附屬立法)及習慣法。
附表8(1) 是用來修訂任何條文的文意是有關或涉及 (一)土地的所有權;(二)中央負責處理的事務;或( 三)中港的關係。如果在任何條文中的文意並非附表8(1)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那附表8(2)便訂明那些文意是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因此,利用《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2) 的條文,普通法中的叛逆罪是有四種方式:1. 謀反。Rebellion;2. 去拒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質上或精神上的名份和權力。To deny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title and power, temporal or spiritual;3. 去增加及維持超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To advance and maintain superior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錯誤的、異端的及不公義的手法管治子民,其中政府的方式被彈劾,並被提出質疑。In bearing his subjects in hand tha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erroneous, heretical, and unjust, whereby the manner of the government is impeached, and called in question。
在香港,有好幾個普通法罪行,其中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英國至少可追溯到1600,在那裡,一警員因未能追尋一宗爆竊案而被起訴(Crouther Case(1599)Cro Eliz 654)。公共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普通法在香港的存在,已在岑國社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2]2 HKLRD793被終審法院確認。 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來自一個1599年古老的案件,為什麼為香港的普通法的叛逆罪不能來自1619年的威廉士叛逆案?
無論如何,只有時間才會告訴來自威廉斯1619的案件的普通法叛逆罪是否可以在香港使用。
作者:Tony C.Y. Wong, LLB, LLM, PCLL, MA (Lang & Law), Member of the Institute of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
圖:無綫聞截圖
http://news.tvb.com/local/578ccc856db28c1f29b26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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