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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禁書」的法律定義?

2016.07.18 16:00 時事 錢志庸

基於「銅鑼灣書店」事件,近日社會上多了很多關於「禁書」定義的討論。

是否如涂謹申所說「無得告」?

涂謹申日前於某電台節目指出因為在中國法律上根本沒有「禁書」的定義,所以對林榮基被指把非法出版的禁書寄回內地,觸犯了內地的數條法例等的指控根本是不成立的,他認為需要有「禁書」的清單才可作起訴。筆者對此說法實在不敢苟同。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並不是依賴某一字眼或語句的定義去決定一個人有否違反法例的,筆者相信中國法律也如是。事實上,在現行的很多法例中,也沒有列明某些字詞或語句的明確定義是什麼,難道這樣就等同涂先生所說的「無得告」嗎?再者,我們大可用其他相類意思的字眼如「不文書」﹑「不法書」等去反映林榮基把非法出版的禁書寄回內地這個行為,所以根本不需要為禁書圈定清晰的定義,所以問題的癥結並不在於是否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禁書」定義才可決定某人有否觸犯若干法例,反之,涉事人士的行為和動機才更重要。 這「無得告」的言論若是出自普通市民的口中尚可以理解或接受,但涂謹申作為一位資深律師,理應對香港及中國法律有深入的認識及了解,實不應透過大氣電波向社會發出此錯誤訊息。因此筆者認為他此言論實為一「愚民政策」,藉此擾亂社會跌序和大眾思緒,令普羅大眾誤以為中國政府對林榮基的指控是捏造及無法律根據。

政客指鹿為馬 撈取政治油水

除涂謹申先生外,梁文道先生在二月十四日也曾在報章指出,在決定出版和販賣禁書有否真的觸犯了中國法律前,必須首先確定到底什麼樣的書才算是禁書,而且還要在法條上為禁書劃出一個明晰的範圍。梁先生更肯定的說中國沒有這樣的法律,不存在一套可操作的禁書定義,當局也沒有專門打擊禁書的法律。筆者對此番言論也有相當的保留。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及《出版管理條例》中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此等法條是用作控告禁書的法律。另外,現行中國法例確實對「禁書」的定義中沒設下一套比較簡單明確及容易操作的清晰定義,這完全是基於實際需要,提供彈性令每件個案都可以審時度勢靈活地個別處理,這與「不存在」絕對是天壤之別,所以筆者認為「不存在禁書操作的定義」這言論純熟一個美麗的誤會。再者,若有關言論是出自有知識之士,更可被視為存有誤導成分。 總括而言,某些不良政客常常以指鹿為馬,子虛烏有等手段費盡心思力圖煽情愚民來撈取政治油水,往往對於一些社會有爭議及法律問題上的評論都是 「別有用心」的。但事實勝於雄辯,各位市民需要保持時刻精明,不要被誤導及玩弄。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 副主席 錢志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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