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facebook帖子說媒體在南海仲裁上都是亂說,居然把甚麼法庭審理南海糾紛都搞錯了,很多都說是海牙國際法庭,其實事實是一個沒有任何約束力的「常設仲裁法庭」。後來發現那些所謂國際法專家都是亂說(那個紐約大學教授Jerome Cohen孔杰榮居然說裁決不是「常設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決定,是有點老人癡呆吧)。如今海牙國際法庭跟那個「常設仲裁法庭」劃清界線說他們的決定跟我們沒關。哈!
根據法律概念出發
然後那些美國人又出來說那個裁決是有法律約束力。那到底有沒有呢?
如果說有,當然是絕對的胡扯。胡扯中的胡扯。
先此聲明,本人不是國家主義者。我對這個南海爭議完全沒有研究,也沒有立場。
我說這個裁決沒有約束力,是完全根據法律的概念的。
仲裁需要雙方共識
首先,如果一個法庭是仲裁法庭,它的所有決定都是沒有約束力的。仲裁是要雙方都尊重裁決,裁決才有約束力的。雙方接受了裁決,裁決就成了合約,或者條約。
那個PCA在他們的新聞發佈會說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 UNCLOS備註第七點,說就是另外一個訴訟人不出席,你也可以繼續聆訊,以及作出判決。是吧?? 那昨天PCA的裁決應該是有效的了?
錯了。沒效的。
中國沒有參加訴訟
PCA並不是UNCLOS的指定法庭,跟聯合國完全無關。因此PCA本身也可以用所有其他的海洋法來斷定事情。所謂仲裁,是要雙方都同意用一個大家都沒反對的法律來作審判的標準的。如果只有一方參與訴訟,另外一方連用甚麼法律都不知道,你說這個審判是成立的嗎? UNCLOS是七零年代才開始有的,那以前國際上海洋糾紛的案例可以用不?沒有甚麼道理不可以的。但是中國完全沒有參加這個訴訟,你用甚麼法律中國都不知道,你的裁決就變成有效?你在開玩笑吧?
PCA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的附件七來決定繼續這個訴訟的。但是很不幸,他們那些「法官」根本誤解了附件七。
法官誤解了附件七
Annex 7 說:"if one of the parties does not appear before the arbitral tribual…….Before making its award, the arbitral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that not only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其他廢話)。
甚麼意思?就是「法庭」的裁決可以生效(has jurisdiction)才應該繼續。沒人承認的,不能生效的,根本就不應該裁決。這個附件也根本沒有說法庭在這種情況之下裁決一定有效。只是說,能夠生效的裁決才好去判啊!
舉個例子說,如果雙方都同意並且以合約的方式列出,不管在任何情況之下,我們都聽從PCA的決定。而一方中途推出,那另外一方可以繼續,缺席的一方也要接受法庭的裁決。
PCA乃仲裁非審判
說得夠清楚不?
歸根結底,PCA是一個仲裁庭,不是一個審判庭,它的所有裁決都是沒有效力的,除非雙方都同意。
現在中方一早就說不聽你的,那個狗屁法庭根本不可以讓裁決生效,因此根本就不應該為這件官司作任何的裁決,它為南海問題作裁決根本是違反了UNCLOS的附件七。
還是那一句,甚麼事情,都自己研究,不要聽任何人講。媒體,專家,政治家說的都可以是錯的。
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7/12/CN1607120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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