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於本月9日表示,香港政府有意在廣深港高鐵上採用「一地兩檢」。「一地兩檢」是指香港與內地各自在同一地點設置海關、出入境及檢疫設施檢查來往人員。可以說,只有「一地兩檢」才能使高鐵的便捷得以體現,但實行「一地兩檢」將涉及敏感的法律問題。 目前,針對「一地兩檢」已有不少建議方案,首先,在高鐵車上辦理出境手續,本人認為是不切實際的。據政府預測,約7成高鐵乘客以深圳為目的地,其中大部分前往市中心福田站而非深圳北站。從西九開車到福田只須14分鐘。就算長途車不停福田而直達深圳北站,全程只有23分鐘。在如此有限的車程內完成兩地關檢並不可能。倘若乘客是前往長車程的北京等地,要分流處理中途下車與中途上車不同的乘客,情況將更複雜。與此同時,海關、出入境及檢疫三個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列車工作與協調亦存問題。我們還需要看到,24小時通關,15分鐘一班列車,每天96班車,一個車廂可載570幾位乘客,在每趟高鐵車上配備20至30位海關邊檢人員,所涉成本不菲。因此,從運作層面來看,根本沒有可能靠內地海關在車上進行關檢。再有,由內地南下進入香港的乘客,在未辦理香港入境手續前而涉及法律糾紛,應採用香港法律或是內地的法律將之繩之以法,亦成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18條,將內地相關的海關法、入境法、衛生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容許內地的出入境人員到港執行工作,他們只可執行過關工作,而不包括刑事檢控。此外,在香港境內劃出地方讓內地執法人員行使內地法律。如此一來,中國出入境人員在香港境內日常行為將會受香港法律管轄。倘若出現被內地通緝的人士通過香港出入境檢查站,登車北上。一經上車,該犯便已進入中國境內,當由內地人員執行內地法律。 內地相關的海關法、入境法、衛生法能直接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列入,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3款,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根據《基本法》第31、154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出入境的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離境可實行管制。涉及國家海關、入境法律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13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促進醫療衛生服務和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內地衛生法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照此推理,內地海關、入境、衛生法根據《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內地相關法律能據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最後,我想說高鐵對香港未來發展舉足輕重,讓我們一起保持關注,為香港的再發展共盡一分綿力。 原載於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5/12/12/PL1512120003.htm 圖:文匯網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4/06/HK1604060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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