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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两地需制定刑法相互協助機制

2016.04.07 10:00 時事 丁煌

近月,李波在內地接受「刑事強制」的事件遭大肆炒作。筆者認為,該事件的核心是香港與內地還沒有完成制定刑法相互協助機制。 事件不由讓我聯想起建國以來最大一起經濟犯罪案件「遠華案」主犯賴昌星於2011年7月被加拿大遣返回中國一事。賴昌星乃於1999在加拿大被抓獲。加拿大移民部一直要將他遣返回中国,唯賴昌星一直不断上訴。直至200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驳回賴昌星提出的上訴申請。而加拿大移民部最终衡量引渡原則後,遣返賴昌星回中國。 事實上,自1993年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批准了與5大洲66個國家簽訂的雙邊引渡條約。至於香港,雖然它擁有世界上最好的司法機構,但卻缺少一個與內地刑事法律事宜相互協助的的機制,且看我細細說來。 首先,早在回歸前,港英政府已簽訂了多條移交逃犯的國際雙邊協議和多邊公約。香港政府須應國際或區域間的請求,就劫持航空設備與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等多邊公約所針對的罪行,把於香港境內而被外國通緝的人士按照香港法律第503章《逃犯條例》移交給該國。此條例在1997年4月25日生效。條例生效十九年來,香港政府落實了引渡逃犯安排的相關原則,給予引渡安排法律和程序上的保障。但是,上述第503章的條文並不適用於內地。 接著,香港《基本法》第95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並相互提供協助。因此,香港與內地制定刑法相互協助機制具憲制基礎,合法合憲。 同樣的,香港法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於1997年9月26日生效,援助的範圍涵蓋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文件、物料交出、逮捕羈押逃脫的人及強制執行沒收令等。此條例同樣不適用於內地。再有,有關民事或商業事宜的外地判決,若符合若干條件,便可根據香港法律第319章《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或普通法在香港予以執行。但可惜此條例也不適用於大陸。 再則,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內地司法部已採取步驟,以拓展內地和香港之間相互民法法律協助。早在2006年7月14日,內地和香港簽署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為落實這個安排,2008年8月1日,香港法律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正式生效。根據這個條例,內地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原則上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請登記某些特定的判決,並在香港強制執行。而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2年內)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登記該內地判決。已登記的內地判決具與由香港原訟法庭頒發的判決相同的效力。「內地判決」包括內地法院在民事或商業事宜中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繳付令。 最後,儘管內地與香港兩地已就刑事法律事宜相互協助這一問題展開討論,但至今尚未達成共識。這一刑法領域的法律真空,已經產生了許多不良的社會影響。除了前述的銅鑼灣書店事件,還有早前的雲南孤兒院社工性侵孤兒事件以及「大富豪」張子強事件等等。筆者在此疾呼,香港需要與內地盡快制定刑法相互協助機制,填補真空。 法治一直是香港核心價值之根本。筆者認為,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在刑法方面,若中國的民法和香港的普通法能夠和諧融合一起,連成法網,不但可打擊犯罪,亦可為香港再發展奠定基石。 圖:鳳凰衛視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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