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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不可因有人高舉「爭取公義」而輕判暴力犯罪

2016.03.10 10:00 時事

不少人認為大年初一晚旺角發生的暴亂是2014年9月28日「佔中」的餘波,認為由於法官判刑不具阻嚇力,以致暴亂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同時,表示對近來法院的一些判決大失所望。2016年2月24日律政司發表聲明,表示已留意到公眾對法治的意見並呼籲社會人士尊重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健康發展。 到底,裁判官對「佔中」的嚴重違法罪行是否輕判了?裁判官的量刑標準是否需要反映社會意願?若類似的罪行日漸嚴重時,裁判官又是否需要探討社會共識,加重刑罰?且讓我細細說來。

量刑是一門藝術 而非一門科學

量刑是我們完善的普通法法律系統中的基石之一,也是刑事法律中關鍵的一環,由香港司法機構在裁判法庭、區域法庭、高等法院原訟庭、高等法院上訴庭以及終審法院行使獨立司法權力來履行。裁判官以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之高級法院的判決(即判例/ 案例),這一權威性資料作為依據,處理同類案件。 法院的職責是基於一個以法律為依據的合法定罪,結合案情與犯人的情況,並應用相關的原則,判處公正而合理的刑罰。其中,相關的原則包括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這些原則直接影響量刑,並於不同的時間在不同的案件中產生不同程度的作用。有時,裁判官會判處較重的刑罰,有時則會輕判。但無論如何,法官須慮及案中所有情況後才量刑。所有情況包括所有導致罪行加重的相關因素與求情輕判的因素,等等。

裁判官量刑須遵循的兩個原則

目前,由旺角暴亂而引發的刑事案件皆處於裁判法庭一審階段。裁判法院裁判官須遵循以下兩個法律原則,規範量刑。 第一,裁判官有法律責任和義務根據「刑事法律判刑的相關標準和規矩準繩」量刑。這些刑事規範乃裁判官、區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們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總結發展而成的刑法判刑法典。 第二,裁判官亦有法律責任和義務根據「上訴法庭就一些罪行訂立量刑指引」作出判決。例如,上訴庭曾於1990年10月25日,The Queen v.Vy Van Kien and another[1991]1HKLR422的案例中,結合過往數十年的12個案例,給予就有關「扒竊行為」的判刑指引。倘若裁判官有足夠的理由證實法官違背了量刑指引,他的量刑將被視為不正確而且不專業,犯下了法律上的錯誤。如是,上訴法院便會撤銷裁判官所作的判刑。 有這樣的一個案例《羅賓漢劫富濟貧》,羅賓漢切開一位行人的背包偷錢,並將所有偷來的錢分給了窮人。劫富濟貧,英雄之舉,許多人都希望不要起訴他,但結果羅賓漢被起訴並被判處服18個月監禁。以錯誤的方法達成崇高的理想,結果也是犯罪。同樣地,法官不可因旺角暴亂中的被告人高舉「爭取公義」的旗幟而允許脫罪或輕判。當然,法官亦不可因被告人被指影響「社會安定」而加重判刑。 以下筆者將就兩項案例加以具體說明。 2016年2月3日,某青年在金鐘添馬公園擲石襲警。案件中,沒有直接的目擊證人,警方影片沒有拍攝到擲石過程,當時情況混亂,呈堂的證據與證物都流於表面。張天雁裁判官判青年無罪,是基於現行的法律與事實而作出的完善裁定。但是,不少社會人士對裁定表示不滿。為什麼?社會人士表達不滿是因為他們在表達一種良好的願望——嚴懲暴徒。筆者認為,香港警方應在購置水炮車之外,考慮購買谷歌360度全景錄影車和流動照光燈,以加強警方取證配備。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需有足夠的普通法可接受的鐵證,才可裁定投石人入罪。 2014年6月13日,示威者以竹枝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並拉扯鐵馬。結果,涉案12人均不認罪。審訊後,雖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但全部人只被輕判社會服務令。此判決同樣引起社會大眾的不滿。事實上,此判決乃根據香港法例第378章而判。社會服務令並非寬輕的判刑,指令受罰人履行很長服務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可視為能真正和有效替代監禁的一項判刑選擇。 就目前的證據,本人認為裁判官沒有錯誤輕判罪犯,也不存在所謂的「警方捉人,法官放人」。社會大眾的不滿源自對社會安定強烈的期望。2016年3月4日,張德江委員長在北京提及香港一定要維護法治,把犯罪者繩之以法,也道出了祖國對香港的良好祝願。筆者有着相同的願望:「香港平安」。 原載於文匯網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3/10/PL1603100007.htm 圖:文匯網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4/08/HS1604080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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