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廣州居民因聲援佔中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日在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謝文飛及王默被判囚四年半、張聖雨判囚四年、梁勤輝判囚一年半。
案發前年佔中期間,謝文飛、王默及張聖雨在廣州街頭拉橫額支持佔中,當局先以「尋釁滋事罪」拘捕三人,後改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身為網絡作家的梁勤輝也曾公開發表撐佔中言論,在去年被拘捕。今早判決前,法院外一段行人路被封鎖,有公安巡邏,消息指一度有市民拉起橫額聲援被告,但被公安帶走,挪威、比利時、英國及美國官員也曾到場了解判決。
回看香港,我們必須深思幾個問題:
1)案中的四名內地人支持佔中,被控入罪是「煽動」顛覆國家,那什麼是顛覆國家行為?唯一有關行為就是佔中了。由此推論,那就是內地法律裁定了佔中等同顛覆國家?!
2)這不可能再是講順唔順、啱唔啱,做過又當冇事了的問題。曾經積極或主要佔中人仕往返內地前,是否必須再三考慮?
原圖:
http://dalocollis.com/2014/10/05/hong-kong-democracy-the-umbrella-rev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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