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香港人生活守法。守法到一個程度,是大家不疑法。對於細碎零星的「奇案奇判」,大家不太會計較。矇矇矓矓有個概念:誰叫你犯法在先?只要生活守法重法,便安安全全,百毒不侵。對個別判輕了或判重了的案例,聽過、談過就罷了,生活忙碌的市民不會記在心上。
可是,自佔中開始,一切發生變化。從前的零星「奇案奇判」是散件,不存在關聯性、無共通特徵,總之是無脈絡可尋。可是,佔中後「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現象日漸形成,點滴積累。市民對司法系統公正性的期望出現落差,而且落差一天一天加大。大家親眼看見佔中被捕者只有十多個百份比被起訴,縱使成功入罪的也只是輕判。然而,佔中案例仍然未逼出市民心中憤怒之外的更大反應,只可以說,反暴力的市民表現克制。可惜,司法系統繼續離地,在「13人案」中少數暴徒刑毀立法會再次被輕判!至此,反暴力的市民才被逼到臨界點。這下市民的怒火爆發了。
這怒火背後是沉重的恐懼!年初一凌晨的旺角暴動已進入「警察拉人」的階段,大部分市民開始恐懼佔中的司法邏輯會再次出現。在「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恐慌中,黃台仰被保釋!可以說,市民的擔心、恐懼與憤怒,是有理有據的有的放矢。
當市民對司法表示失望及有紙上行動時,律政司立即發聲明表示,「留意到近日有意見涉及揣測司法人員的政治傾向,或指他們有偏見或利益衝突。」聲明「就法院裁決發表意見時,必須尊重法治和司法獨立,任何言論應避免構成或可能被視為向法院或個別法官施壓,以免影響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健康發展。」
這是一份怪異的聲明,律政司為何會反駁民間質疑法官的評論呢?這是律政司的職責嗎?一方是檢控,一方是裁判,縱觀西方民主國家,法官與檢控官從來都是河水不犯井水的兩方,也以此來彰顯審訊的客觀公正。倘若兩方官官相護,是司法系統的大忌!況且,在民主社會裏任何人都可以質疑法官的裁判,尤其是在判決之後。而香港律政司那份聲明,無端把市民的質疑指斥為是等同向法官施壓,律政司要禁絕民間質疑司法系統的自由言論嗎?
這份聲明暴露出律政司似乎搞錯了自己的身分定位,把自己看成是司法特權階級中的一員,從而義無反顧地替「同業」、「圈內人」抱不平。律政司忘記了他的工作是代表特區政府執法,對犯罪行為提出嚴正檢控。他的身份及職責,是守護全港市民,令市民不受罪惡及暴力威脅。
尊重與信任是雙向的。甚麼時候開始,法官你們被質疑了?被質疑者完全沒有錯?而永遠零錯誤的,是人,抑或是神?為甚麼會有一種由人去執行的力量,以零瑕疵、超完美、超客觀、有異常表現也不容質疑......等等的方式存在?
市民不是神,是普通人,我們心中有太多疑問!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6/0229/3285704.html
圖:有線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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