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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跨境執法」純屬揣測 英國政府應該「收聲」

2016.01.12 23:15 時事 馬恩國

國際法規定各國嚴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國事務的原則,而《基本法》第22條亦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所以跨境執法無論在國際層面或者在地區層面都是非法的。 國內執法人員在香港並非執法人員身份。首先,香港沒有相互承認國外或境外執法人員的安排。其次,國際刑警並唔係一個執法身份,亦沒有一個叫國際刑警嘅身份可以讓警察全球執法,到處拉人。所謂的國際刑警亦只是不同國家之間嘅一個聯絡組織,需要執法時仲係要靠當地嘅警方作出行動。所以無論係國內或者係其他國家嘅警察都不能在香港執法。

跨境執法風險極高

其實跨境執法係一項政治風險十分高嘅行徑。試想想若果內地公安在銅鑼灣書店貨倉捉走李波,押解上車,然後由車經陸路運送到邊境,再在邊境以快艇運入大陸,途中有相當高的機會行動會曝光。譬如話運送李波的車因為有人反抗掙扎途中出意外,或者墮入捉醉酒駕駛或超速駕駛的路障遭到香港警察截查,或者係水路運輸途中遭到水警截查,警察在搜索車廂或船艙中發現有人被綁,不管同車同船嘅是否國內公安人員,香港警察亦要履行職務執法,拘捕涉嫌綁架的人士,再根據李波的口供逐一起訴,轉介法院審訊。內地公安人員亦不是外交人員,在香港無外交豁免權,若果觸犯香港刑法仍然要接受香港法院審訊。若果事件真是跨境執法,香港就會掀起一場軒然大波,「一國兩制」會被批得體無完膚。所以不值得為一個人而去破壞整個國家和地區之間行之已久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制度。所以我認為公安系統官員係絕對不會為一個李波而去冒咁大的政治風險,命令下屬跨境執法。如果事實是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將李波送返大陸,這樣跨境執法嘅問題就一定不存在。 最後,自國家主席習近平上任以來高度強調依法治國,國內官員相繼因為犯法而紛紛下台,試問有誰還敢公然犯法?所以跨境執法幾乎是無可能。

李波所犯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2)條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若果李波被起訴,最大可能性是根據此條。但李波的犯罪行為在香港,中國的法律和法院審判權能夠處置李波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日前官方媒體「環球時報」再次發表社評,指出「銅鑼灣書店長期出版、銷售針對內地的政治書籍,大量編造虛假內容,惡毒攻擊國家政治制度,造成了惡劣影響。銅鑼灣書店雖在香港,但他對國家造成的損害給予越境進入內地......」。李波所出版的書籍很大部份由大陸讀者購買,傳閱甚至帶回大陸本土,在大陸境內散播。所以李波的犯罪結果發生在中國大陸。

持英國護照=受英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李波是否中國公民?英國外相夏文達證實李波持有英國護照,有英籍身份。但全國人大曾經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問題作出解釋,解釋中第一款就指出「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因為中國憲法第67(4)條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有解釋權,所以全國人大對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問題作出的解釋等同法律。毫無疑問李波從外表看來的確是一位有中國血統的華人,亦是常住香港的居民,所以已經符合了第一款的要求。 外國公民身份並不能提供豁免被刑事偵查或被刑事起訴權。當外國人在他國犯罪,外國政府往往會在政治上向他國施壓要求他國釋放該名外國人,但是往往他國都會執行嚴格執行本國法律,拒絕外來政治因素影響。比如說1994年在新加坡發生一宗青年人Michael Fay惡意噴漆塗鴉汽車案 。Michael Fay是一名美國公民,因為噴漆塗鴉在美國是十分普遍,所以當時克林頓政府向新加坡政府施壓,要求新加坡政府釋放該名美國公民。但新加坡政府拒絕終止檢控,最終Michael Fay被判處四個月監禁及六鞭的刑罰。所以,除非中國公民到英國犯法可以被豁免刑事起訴否則英國政府應該「收聲」! 馬恩國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圖:文匯報 http://news.wenweipo.com/2016/01/07/IN16010700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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