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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求情——被濫用的兩個字

2015.11.30 11:30 時事 屈穎妍

小女兒和同學仔在學校畫花了課室的桌子,被老師發現,要處罰。因當天老師忙,叫她們明天再來,宣佈如何懲處。 有一晚時間,孩子和同學想了個道歉的機會,決定給老師寫封悔過書,希望能獲從輕發落,減「刑」至最低。 這夜,女兒提著筆桿托著頭,好苦惱:「媽媽,道歉信點寫好?點寫人哋先會原諒你?其實我只用鉛筆畫,擦得甩的,希望老師罰我哋擦返就算……」 「吓?用鉛筆都是求情理由?即是下次用原子筆才罰?孩子啊,其實過程、工具和方法都不是重點,重點是你破壞了公物,所以要受罰。」 也許最近看多了法庭新聞,對「求情」兩個字,愈來愈反感。早在三月「光復屯門」行動中,踢篋恐嚇一對母女的一個十六歲中三學生,因干犯「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被法官判以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監禁一個月並緩刑一年,獲即時釋放。 步出法院前,這位同學的代表律師向法官求情說,少年在學校操行良好,曾獲頒學業進步獎,這次事件,已深切反省及後悔,故希望法官輕判。我不懂法律,但我奇怪,今日許多因佔領、光復等政治行動衍生出來的案件,求情理由都很類近,就是把被告形容成一個乖乖學生、有為青年,有些求情理由甚至只是「被告是一個大學生,有大好前途」希望法官明白、社會體諒,然後輕判。 但,求情是這樣的嗎?大學生犯法為什麼值得同情?拿一個學業進步獎就可以為犯法行為減刑,那麼拿十次品學兼優的,大概殺人都可以不坐牢了。 女兒告訴我,在學校如果班長犯規,是會罰雙倍的,因為班長本來是同學的模範。如此推論,你明明操行良好,卻跑去欺人踢篋,枉費師長栽培,理應罪加一等。 更荒謬的,是這學生在庭上明明向法官大人求情說後悔、會反省,一踏出法院,無案一身輕,連嘴巴都輕佻了。當記者問:「還會再參加反水貨行動嗎?」他笑著擺出一副勝利者姿態說:「一定會,只是下次會小心啲,不會再被捉到……」 請問法官,這是什麼樣的悔改精神?一步出門就反口,是不是可以把他拉回去再告他撒謊藐視法庭?香港的法治,實在愈來愈莫名奇妙了。 原載於堅料網: http://kinliu.hk/review/expert/1442911371/7918-e533bc785706dcf89bbf2992371b6cc2 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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