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是國家的象徵,環顧全球各國都要求國民尊重自己的國歌。201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區實施,而針對香港近年有人肆意侮辱國歌的劣行,特區政府盡早提交《國歌條例草案》進行本地立法,是負責任政府的應有之義,也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
《國歌條例草案》清楚列明任何人意圖貶損或侮辱國歌即屬違法,亦要求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儀式等場合,奏唱國歌須舉止莊重。這些本來是合情合理的基本要求,惟破壞派宣稱草案對侮辱國歌的「定義模糊」,甚至揚言「影響不表達愛國的自由」、「影響議員宣誓」云,顯然是誤導公眾。
破壞派放大自由
破壞派再次將「人權自由」無限放大,甚至凌駕於國家尊嚴之上,其實是自取其辱。必須重申,「人權自由」並非肆意妄為的遮羞布,法律之規定也不可能鉅細靡遺,破壞派宣稱市民「易墮法網」,根本是政治恐嚇,製造恐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已釐清大原則,強調只要不是故意及公開地侮辱國歌,就不會有問題。換言之,如非刻意挑戰國歌法,又何須庸人自擾?
尊重國歌乃文明社會的基本,遵守國歌法是人民的責任。特區終審法院在「國旗案」判決時,也表明對國家象徵給予法律保護是必須的,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當今國家發展一日千里,香港宜趁着國家翻開改革開放的新一頁時,積極融入國家大局,能夠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正好讓下一代自幼認識和尊重國歌,有利我們建立國民身份認同,有助「一國兩制」薪火相傳。
原圖:梁繼昌 Facebook Page
https://www.facebook.com/kennethleung.legco/photos/a.380611092004190/1586614611403826/?type=3&theater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