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拜讀民主派議員給懲教署的《改善香港在囚人士權利及監獄環境建議書》。大家都知道,人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罪犯人權是公民人權中的一個特殊的內容,即犯人應享有的權利。說明白點,就是被判處自由刑並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對於罪犯人權,社會人仕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是完全對立的。有人加爭罪犯人權,亦有人高聲疾呼︰「罪犯不配談人權!」
1955年,第一屆於日內瓦舉辦的「聯合國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香港懲教署已於2006年的一份新聞公報中,公佈署方「根據《監獄條例》及其附屬規則管理轄下懲教設施及執法,在對犯人的監督和照顧上,充分顧及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規定。」除此之外,「人權與監獄-監獄工作人員國際人權標準袖珍手冊」也為世界各地懲教機構提供一些基準與參考,以保障在囚人士的基本需求。從各方面資訊和新聞報導來看,我相信香港的監獄已符合前述指引的要求,並在安全羈押前提上發展更生計劃,走向社區教育,防止罪案。
且說,監獄是一個特定的空間,以高度限制的環境設定來執行懲教的公權力。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9條,在懲治機構內受合法拘禁的人會受到由法律批准施加的限制。簡單地說,就是懲教署是根據相關條例向在囚人士施加限制。
正因為在囚人士獄中活動受到嚴密監控與限制的。懲教署(懲教人員)作為管治者與被管治者(在囚人仕)之間出現矛盾,只是一件平常事。學校裏,學生與教師關係中有存有管教與被管教的部分,兩者之間不也時常就同一問題出現不同的看法?雖說矛盾不以為奇,問題無論大小,皆需面對與解決的。
在囚人仕因過去的嚴重違法行徑而被囚禁,自由受限制。在這一點上,除誤判與冤獄外,相信社會大眾不會有任何異議。因此,出現意見分歧在於在囚人仕應擁有多少權力。到底監獄應給予在囚人仕多少自由和權力?
曾經以學徒的身份(2000至2011年,共12年),如今作為執業大律師(2012至2018年,共6年)由於職業的需要,我需要經常進出監獄。由個人所見所聞中,我認為目前懲教署已按照法例規定,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為在囚人士提供基本需要。而個別在囚人士如對待遇有不滿,可向管方即時提出,懲教人員會為個別個案作出考慮。如在囚人士不滿管方決定,亦有多個途徑作出申訴,包括︰透過巡獄太平紳士、去信申訴專員、去信議員或其他執法機構等等。
過去,香港就罪犯人權提出的司法覆核有關於在囚人士剪頭髮的;有關於獄中餐單及私人可藏書數量的;有要求接受中醫治療的;有關於變性人士獄中待遇的;有關於在囚人士在囚車上使用手銬的,有因獄中違規而被扣減假期的;有關於懲教人員搜身的;更有爭取投票權的。無論是大要求還有小要求皆提請法庭審視。(司法覆核的判決由法庭負責,此處不加以議論)聽聞香港申訴專員公署,2015年共接到有關懲教署的投訴96宗,當中只有49宗以查訊方式終結個案,而調查結果是全部都未有發現缺失或有不足之處。事實告訴我們,香港罪犯人權是出聲有路的。
曾經,聽說過這樣一個冷笑話。一位大伯刑滿出獄,但哭鬧著,死活就是不願離開。經瞭解才知道,離開監獄,歷盡艱辛仍三餐不飽。事實上,常有受盡人世間苦難之人發出「人間煉獄」的感嘆。
那民主派人仕引用《監獄規則》第43條︰每天勞動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亦不得多於10小時。要求懲教署將進修時數計入工作時數,因為部分囚友進修時感到吃力。我想,提此要求者並不知道香港最為普通的職外進修吧。每一天,多少港人為糊口全日奔波勞碌,工餘利用夜間或節假日持續進修。夜深不能眠。倘若在囚人仕與獄外人們享用同等待遇甚至是更為人道的待遇,監獄還真成了「人間天堂」。如是,談何阻嚇?
我認為,「監獄應給予在囚人仕多少自由和權力」的問題不宜獨立抽離地進行,而應以整個社會角度來考量。
作者:丁煌 執業大律師、經民聯成員、 亞太聯盟總商會總法律顧問、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城市智庫成員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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