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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國安法》定罪服刑,出獄後流亡去英國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在陳文敏與懲教署就假釋論中「加把嘴」,指提早釋放是一個「慣例」。雖然《監獄規則》的確有提及「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但同時在23條訂立後,已經加上新的條款,所以鍾翰林說的不應是「慣例」,而是「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