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久前我寫了一篇文章,說中央政府要嚴肅考慮把最終的司法權收回手中,符合對香港主權所享的憲法權利,也讓港獨這些禽獸不會因為「靠近獨立」的原因飄飄然的去一步一步、躍躍欲試的去搞什麼自主啊、香港第一啊,那些不提港獨,但實際是港獨的骯髒勾當,更者讓那些「不受管制」的法律界人士(大律師公會)在法條的保護下陽奉陰違,沒有維護港獨之名,可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很多人都問我,那基本法又怎樣?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啊?
沒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是香港的終審法院,但只是說在香港的範圍是終審法院最高,哪有沒有說在國家的範圍內必須是最高? 基本法裡面有沒有說中央完全在任何的範圍,情況內完全不可以干預香港的司法?
你不要說我老莫玩文字遊戲、「捉字蝨」,我就證明給你看我不是。
你可以說,終審法庭不是最後審判的地方嗎? 終審權不是最後的審判的權利嗎?
不是。
我上篇文章引用很多美國的例子,因為香港跟美國的州有很多類似的地方。 你知道美國每個州的最高法院叫什麼名字嗎? 絕大部分州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叫「Supreme Court」的。 Supreme是什麼意思呢?不要猜想,看看字典吧。網上的牛津和其他的字典都說Supreme的意思是Highest in rank or authority,也就是說是最高的,沒有更高的。 可是那些州立的最高法院上面,卻有個聯邦的Supreme Court,聯邦的最高法院。
看到了沒有,是用終審權這個虛幻的名詞來擋住中央介入的港獨份子,以及那些法律界「最好港獨份子」在玩文字遊戲而已,不是我。
美國和其他地方的例子都足以證明,只要政治的層面更高,司法權就一定會更高的了。 有主權而沒有司法權,是這個世界上沒有的,也不可能有的。
我們要迫切討論中央對香港司法權的原因是,就是中央當年因為為了平穩過度,讓香港同胞可以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很偉大給了香港近乎獨立的行政、司法、金融、經濟、貨幣、航空等權利,甚至連罪犯的引渡權都沒有讓很多漢奸都可以窩居在香港。可是,在長遠的層面,在超過50年不變的框架裡,會永遠的不會,不能改變嗎?
你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那些說香港自主永續的人其實在說些什麼? 獨立咯還用想?
因此中央在2047之前必須,也一定會研討對香港未來的司法管制的問題。 我們香港人也必須的關注,參與討論,而且協助中央達到兩地雙贏的目的的。
比如中央對香港的司法控制,可以是比較大的程度,也可以是局部的,明確表明那些範圍的。
美國聯邦法院對州的司法管制不太強,一年7,000個投訴只會處理150幾個。 大部份都是與原則性有關,比如對國家安全、種族、憲法、安全有關的。
國家安全交給地方政府去處理根本是一個本末倒置的狗屁。 有關港獨的所有事情的最終決定不詢問中央最荒謬不過的事情。現在中央只用基本法的釋法來解決其實是一個非常彆扭的方式,很多事情其實是應該中央直接處理的。 就是今天不理你,明天不理你,長遠不理肯定不行的。 最後的解決方法,肯定是上面所說的,中央與地區擬定司法管制權,達到雙惠,雙受,雙贏又不損中央對香港主權的政策。
多少事,從來急,天地轉,光陰逼,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 三十年之後的事情我大概看不到了。 如果連轉變,轉好的端倪都看不到,對我和很多人來說,相信是很失望的!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6-06/3338402_wa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