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否感到近年香港社會愈來愈不理會事實。空有一堆口號?
最近有關一地兩檢的爭議,來自法律界的反對先有2017年12月28日大律師公會發出潑婦罵街式的聲明,在未客觀了解有關法律理據及《基本法》條文下便作流於情緒化的批評。細心留意,便發現聲明完全沒有試圖駁斥袁國強在2017年7月25日記者會上解釋一地兩檢法律基礎時已多次提及,而人大常委關於一地兩檢討論稿中亦提到的「視之為」概念。其實,正如在深圳灣口岸本地立法中把深圳灣的港方口岸「視之為」香港一樣,這次是把西九高鐵站內地口岸區「視之為」內地。這「視之為」根本就是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關鍵。
根據《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的法院「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這即是說, 香港法院對非香港地區沒有審判權,這亦是97過渡前的情況。所以,和一些人所誤解的,《基本法》這「全國性法律」 未禁止香港法律在國內地區實施不同,沒有人大常委授權香港管理深圳灣港方口岸,即實質地把該地「視之為」香港,香港的法律不可以在該地實施。 但我們偏偏未見大律師公會在其文件中討論這極重要的「視之為」。亦未見其提出任何國家不是由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具體管轄區域作最後決定的例子。其實,一切對在西九執行一地兩檢不合符《基本法》的指責都是建基於仍把西九內地口岸區在具體法律操作上視為香港。如把該口岸區視之為「內地」,絕對是合法又合理 (這正如深圳灣港方口岸被視為香港,不是內地一樣。) 便根本沒有所謂違反《基本法》的問題,因那裏不再是香港。
所以,應爭論的最多只是人大認同(即授權)特區政府把該區「視之為」內地的合理性、需要性問題,但大律師公會聲明卻完全未有討論。
相反,國際上其實確有某些國家長期在法律執行上把一些地區視之為其它地區的例證,或把一些公民在某地的行為視之為在另一地發生的例子,但大律師公會似乎未有作任何研究,未有在其聲明中探討。
大律師公會聲明對 「人大常委決定同時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表示震驚,並引申此宣布等同指 「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 更是令人感到莫名奇妙。其實,人大常委的意思很可能是提醒港府不可像設立落馬洲口岸支線管制站等那般,以「行政命令」或依附屬法例,由行政機關發布「令」来設立口岸設施,而必須獲立法會同意 (因特區政府批出土地 其實不需立法會授權)。但大律師公會卻以最偏執,最敵視的態度理解此一人大常委指令的含意,到底反映甚麼心態?
在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後數天,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其面書 (Facebook)發表長文,斥一地兩檢志在「閹割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張的立論是基於傳聞深圳福田其實早已預留地方作邊檢,因此可仿效英法「雙邊一地兩檢」 做法,深圳福田站做南下的一地兩檢,西九站做北上的一地兩檢,無須繞過《基本法》,無須在香港境內的西九站或車廂實施內地法律或剔除香港法院管治權。即內地人員執法權僅限於出入境和清關檢疫,以及有限度的逮捕及遣返。
但張達明完全沒有提到來往英法間的歐洲之星列車(等同高鐵)實施的只是乘客的一地兩檢,而行李仍是兩地兩檢。歐洲之星1994年通車前的1993年,歐洲己成單一市場,英法間基本上不存在重大關稅差異,但歐洲之星乘客到達目的地後仍可能被當地海關檢查行李徵税等。英法間包括海關的一地兩檢其實只在英法隧道間的汽車過關實施,而且是汽車先駛入火車車卡,真正在英法間行駛的並非汽 車,而是載在汽車的火車車卡。根本和西九這種乘客在候車區自由行動,包括購物、上洗手間情況完全不同!
《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條申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第一百一十二條申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因而,香港和內地在關稅和海關管制上肯定長期存在重大差異,若內地執法員在西九進行清關工作,但只有對旅客執行和過關有關的執法權力,而無全面刑事管轄權,會給走私犯打開很大的漏洞。根本無法杜絕一些非旅客而進入車站者,例如工作人員,甚至外判工,把內地受限制或需課稅物品和大量金錢帶進候車區,而讓走私客帶回,或帶離內地(例如在難以監視的洗手間交收) 。其它因而産生的法律難題其實特區政府早已提出,但張未能一一反駁!
其實自英國去年决定脱歐後,便盛傳將来歐州之星連乘客的一地兩檢都要取消,要回到完全兩地兩檢!
張達明充滿想像的文章,説人大批準一地兩檢安排的背後目的是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一位地位頗高的「法律學者」竟會公開作出如此粗疏的推論, 令人震驚!其實香港法院對特首和行政機關所作決定的司法覆核權根本不可能是至高無上, 《基本法》行文反映從未把香港法庭放到這麼高的位置。中央根本無須以一地兩檢來確立對港全面管治權的先例。
另一位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2017年1月28日在香港電台千禧年代節目中説《基本法》頒布時,中央同時公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圖。實情是90年頒布《基本法》,97年公布區圖。 資深大狀余若薇2018年1月4日在香港電台《自由風自由PHONE》節目中説《基本法》容許香港任用英聯邦國家法官,實情是《基本法》第八十二條及九十二條容許香港任用其它普通法地區法官,即包括來自美國這明顯不是英聯邦國家的法官。
精英們連法律和事實都未有弄清,便亂作批評,令全港市民被誤導,真低端!
原圖:大公報、文匯報
http://news.wenweipo.com/2017/11/14/IN1711140054.htm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topnews/2015-09/3193132.html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