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下稱「安排」),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說,常委會決定具「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當即引起香港一番熱烈討論。當然,香港人的這些討論,都撼動不了大局。因為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常委會是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不要說香港,中國範圍內都無人、無機構可以挑戰。人大常委會公佈的安排是向全國人民交代,並不單單是向香港人交代。
好多人提出一個疑問:特區政府本年中公布高鐵方案時,建議中央引用《基本法》第20條,授權特區在「內地口岸區」落實一地兩檢。為何最後人大常委會公佈的安排不是照如此辦?不過今天睇完香港兩位法律「權威」的階段,我算是明白了不少。
法治VS人治?
一個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他說「總之是人大常委的決定,我哋(人大常委)講過就在香港有效,如果係咁就係人治,就係一國一制」。首先,人大常委不是一個人,是一個機構來的,本次是以全票158票通過。人大這個權力機構有其運作模式,將人大常委會的一個決定形容為「講過就係」,未免太下巴輕輕。香港立法會通過了一條法例,是否也可以說成「你講過就有效嘅喇?」大佬,唔系「講過」咁簡單,而是有嚴謹的流程的,有憲法賦予的權力的,所頒布的東西是有法律效力的。
進一步問,這樣就是人治?所謂人治,是指沒有一定的規範標準,沒有一定的程序,全憑統治者的好惡專斷獨行。所謂法治,是有事先明定的一套標準,有一定的立法程序。簡單說,法治是先定規矩再實行。這次「一地兩檢」三步走,第二步人大常委會通過,不正正就是程序嗎?不正正就是立下規範標準嗎?先立下規範再執行,這是人治?人治,就是根本唔需要同你講咁多耶穌,明天就執行,唔需要解釋,JUST DO IT!這就是人治。石永泰所說的人治,並不是我們一般將之與法治對比的概念,那是一個更廣義的「人治」,意思可以解釋為「由人來治理」咁寬泛。咁不得不說,所有法律,都是人擬定的,包括基本法、憲法,也是由人宣佈的。以往英國樞密院的決定,也是由人議定和宣佈的。由人講出來、宣佈出來的法律就是人治?咁唔同要由上帝、畜生宣佈的才算是法治?哪裡有這樣的法治?我們是人類社會,不是天堂啊,當然是「由人來治理」。
石永泰又不認為人大常委在憲制秩序中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人大常委的權力,是中國憲法規定,不屬於《基本法》範疇。作為大律師,他要挑戰應該遵循法律程序去做吧,但我也想不到哪個司法機構可以挑戰人大的權力。不過如果石大律師不挑戰人大常委「至高無上」的權力,我不禁有點失望。作為法律權威,你唔系打算過下口癮就算吧?COME ON!我相信好多人都期待你去英國樞密院挑戰中國人大常委的權力。
陳文敏玩語言偽術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就質疑相關安排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李飛的說法,只對部分人實行就不需要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咁是不是我規定對港九新界都實施,唯獨政府總部不實施,同樣不納入基本法都可以實行內地法律?陳教授的方法和石大狀的一樣,就是將問題推向極端,將你現在的這條公式的數改到無窮大,然後發覺「好似唔啱喔」。如果中央真的要把內地法律在港九新界實施,那就不是用這條公式,那就是取消香港特區,完全一國。誠然,那也是有權力、有法律依據和程序可以做到的。《基本法》只是一部綱領性法律文件,不可能對每一件具體的事都有所限定。反過來問,如果樣樣都要基本法有所規定才可以做,那麼如何顯得人大常委會有權力?
回到文首的問題,為何中央不授權特區在「內地口岸區」落實一地兩檢呢?睇完這兩位香港法律界權威的解讀,我明啦。原來香港人就係咁樣,完全唔理解、唔尊重內地的權力機構,「隨口噏當秘笈」,以為自己說說就可以當內地的權力無到。授權香港特區?有能力執行嗎?算吧啦!無信心啊!有時候,照下鏡就知道點解人家唔睇你。
有些人不承認、不尊重中央政權,覺得這個政權點做都是錯的,所以人大常委會按照程序所作的決定,他們覺得「人講下就得啊?人治!」以前英國樞密院按照程序所作的決定,他們就尊重,覺得「呢啲就係法治啦」。我尊重這些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不過無論你要挑戰人大常委權力也罷、挑戰中央政府權力也罷,這都不是香港的問題,單純在香港過下口癮,無鬼用,人大的憲制地位和權力不會有絲毫改變,你真係當自己系上帝?上帝都無用,因為黨都唔信耶穌嘅。如果此兩人是真心信仰,希望他們身體力行,上京(唔知道他們要上邊個京先得)狀告,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權力。否則就咁講下就算,我只想回贈兩位一句潮語:不要以為上帝拋棄了你,上帝根本沒空搭理你。
作者︰林暉 時事評論員 城市智庫「就是敢言」計劃成員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topnews/2015-09/3193132.html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topnews/2017-07/3475350.html?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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