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電郵
密碼
確認密碼
年齡
性別
Generic placeholder image
想收到的資訊
  • 時事
  • 投資
  • 生活
喜歡的資訊
  • 編輯推介
  • 時事新聞
  • 博客
  • 投資
  • 趣味影片
  • 生活
教育水平
  • 小學
  • 中學
  • 大學
  • 碩士
  • 博士
常用的社交媒體
  • Facebook
  • 微博
  • WeChat
  • Whatsapp
  • Twitter
  • Line
  • Instagram
確認

我們會發送內含重設密碼連結的通知信給您

確認

時事

斷章取義,所為何事

2015.08.21 08:37 時事 讀者投稿

明知騙徒犯罪的手法, 警方與電訊供應商採取合理的行動來防止更多市民受騙, 竟然惹來批評。今天的香港,變成一個甚麼的世界? 最近, 一連串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案令本港多名受害人損失過億港元, 受騙者當中不乏專業人士。

警方攔截通話防騙案 值得讚賞

鑑於問題嚴重, 警方透過通訊事務管理局接觸不同電訊管理商, 並向他們提供涉案的電話號碼, 以便攔截。其中一間電訊商, 在過去兩至三星期, 更成功攔截超過5萬個可疑電話通話, 避免了更多市民受騙。 這本來是一件值得讚賞的行動,卻想不到換來的竟是批評。 根據報章報道,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質疑警方的做法是陷電訊管理商於不義,兼且沒有法理依據。

莫乃光斷章取義 為批評而批評

文章中引用來批評警方的理據是《電訊條例》第二十四條。根據該條的第1段(c),「任何電訊人員或任何雖非電訊人員但其公務與電訊服務相關的人, 故意不發送任何訊息, 或故意截取或扣留或阻延任何訊息,即屬犯罪。」 只引用這條例的其中一小段, 似乎有點斷章取義。因為第二十四條, 尚有其它地方說明, 電訊人員或其他公務上與電訊服務相關的人士,於幾種不同的情況下對訊息採取攔截,甚至終止服務,並不構成罪行。 其中包括遵從《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也就是說,電訊供應商可就任何人藉「電訊」,未得收訊息者同意而發放商業電子訊息的人採取行動。 也包括《電訊條例》中的第二十四條第2(b)段的「實施持牌人的牌照的條款或條件,或持牌人與其顧客訂立的任何合約」。

明知對方犯法,仍須提供服務?

這也是很普通的常識,任何商業交易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服務,總不會在達成協議後明知對方是用來犯法,依然繼續提供吧? 酒店會在發現房間被用作製毒工場,還讓租客繼續住下去嗎?鎖匠被爆竊匪冒充住客騙去開鎖,半途識穿了其爆竊企圖,還會進行嗎?若會,嚴格來說,酒店和鎖匠都是共犯,或協助犯罪! 同一道理,電訊供應商總不會制定一份合約, 在明知顧客干犯罪行時繼續提供服務,令自己變成共犯或協助犯罪。 所以,它們所制定的合約條款或條件,必定有「不得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作觸犯香港法例或相關之用途」、或「不得傳送任何淫褻、不道德、不雅、具欺騙性……等等的訊息」之類的限制以保障其公司及他人。如有違反,它們便有權終止或暫停服務。

不理立法原意,莫氏欠缺常識?

莫乃光,身為一位資訊科技界功能組別的立法會議員, 也是香港互聯網協會的創會會長,卻單單說電訊供應商攔截通訊便構成罪行,而不談條例中的豁免。 法例規定,互聯網營運商也需根據《電訊條例》領取牌照。今天這個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可以是傳統電話的音訊,可以是手電的SMS,可以是VOIP電話的音訊,可以是透過Whatsapp的文字、圖像和短片,可以是電郵的文字和多媒體。 難道他不知道,簽訂這些服務時, 總會在服務條款或條件中聲明, 使用者一旦濫用(Abuse)服務, 服務便有可能被終止或暫停的嗎?這是常識吧! 故此,無論是香港或內地的電訊商,應警方的要求對抵觸規定的客戶,阻止其濫用電訊服務或利用該服務來犯法,有何不妥? 若是一位為社稷福祉著想的議員發覺法例條文存在灰色地帶,令打擊罪行的執行部門和有企業良心的電訊商可能誤觸地雷,便應在立法會上提出修訂案來保障有關人士,而不是透過傳媒來提出質問和批評。 假如以莫乃光的思維方式來套用法例而不考慮立法原意,恐怕總有一天,的士司機拒絕接載劫匪,將會被控以拒載罪名!消防員破門入屋救人就是刑毀! 作者:阿郎 圖:大公網 http://www.takungpao.com/hkol/content/2012-08/27/content_997605.htm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
相關文章
    沒有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