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筆者參與訪京團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李飛副秘書長進行了長達兩小時的會面,就香港目前一些社會問題展開了深入的討論。談及《國歌法》,李飛副秘書長指出《國歌法》的法律憲制地位和性質與《國旗與國徽法》一樣。而《國旗與國徽法》既有清晰的法律條文也已有案例,各方面都清清楚楚。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11月4日下午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何紹仁局長指出此乃中央對港澳特區實施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已表示,政府將著手《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前期準備工作。
《國歌法》屬全國性的法律,在立法過程中主要考慮的是內地的問題。倘若內地法律文字直接載入將出現「內地成文法」與「香港普通法」出現「法律衝突」。例如︰《國歌法》第十五條提及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刑法》第299條提及的「剝奪政治權利」需要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規定與相關條例做出相對應的本地立法。因此,《國歌法》可仿照《國旗及國徵條例》立法。
然而,國旗和國徽具實體形態而國歌卻是無形的。因此,兩者的行為構成存有不少的差異。立法時,需引入具體規範以應對其無形特徵。例如︰明確規範處理在公開場合演奏國歌,除了肅立外,還需面向國旗,雙方自然下垂,行注目禮等等。李飛副秘書長特別舉例說,有見馬會奏國歌時,有近70%左右的人坐著。這種情況將來立法後要改變。
本地立法雖不簡單,但只要核心要素不變,再結合香港具體環境因素,因地制宜。例如︰曲譜須要按《國歌法》標準、不可以用作商業用途、不容許做為背景音樂或做「二次創作」等。
至於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學生不但要唱國歌,更要介紹國歌創作的背景,即抗日戰爭歷史。此外,學校亦需每星期升國旗唱國歌。聽聞目前已有為數不少的學校每星期舉行升旗禮,但並不是全港學校皆為之。國歌教育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但並不是唯一內容。教育的核心意義在於培養學生愛國情懷。
作者:丁煌 執業大律師、經民聯成員、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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