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人往歌連臣角懲教所參觀。不由得想起法院裡發生的一個小片斷。根據《教導所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人若在定罪當日不小於14歲但又未滿21歲,法庭定罪時,考慮社會利益、犯人品性、過往行為及犯罪情況,可判處羈留教導所接受教導,以感化防止罪案再發生。
有一名19歲的青年因藏毒向我求助,為他求情。在庭上,我向法官表示︰「被告心知肚明,判刑不是買菜,不可能隨佢意思,想要這個,不想要那個!」話音剛至,法官示以微笑回應。其實,我這句話是說給被告聽的。為何?
因為,那天經審訊定罪後,在庭外的會議室裡,被告苦苦要求,要盡量請求法官不要判他進教導所,因為在教導所服刑太辛苦。相比之下,他寧願選擇在監獄服刑。最終,法官判其收監歌連臣角懲教所 。此外,2004年亦有一名19歲青年要求法官覆判刑罰,寧願坐監而不入教導所。
借特權逃避勞動
教導所是香港懲教署轄下的一所低度設防院所,教導所有別於監獄,會透過步操、童軍式體能訓練鍛煉學員,除每日上午都上課外,學員下午更要參加職業訓練班,學習美容、打字及水吧等工作技能。教導所學員獲釋後,仍需接受最長3年的跟進。簡而言之,教導所不像一般囚犯每日工作6至8小時,注重訓練與監管,幫助首次犯事的年輕人改過自新。因此,對青少年罪犯而言,教導所好過監獄。教導所的作用,是希望犯事的年輕人經歷練、改過錯後能自信地重新融入社會。
但是,教導所的良好初衷卻被某些人曲解和濫用。據聞,「雙學三丑」入獄後,有人利用特權探監,增加懲教人員的工作量,有人又借增長的探訪時間成功地逃避勞動。更糟糕的是,「三丑」彷彿成為監察教導所人權狀況、為囚犯請命的民意代表,教導所的規則被指不文明,懲教人員面對無理指責有口難辯。
子不教,父之過
據聞,黃之鋒在囚時,曾參加壁屋懲教所的謝恩會。謝恩會本意通過少年犯向父母懺悔、奉茶、謝恩,以達教育作用。在黃之鋒參加的謝恩會上,黃的母親卻把那贖罪的茶,反過來侍奉兒子!子不教,父之過。謝恩會的本意被扭曲,懲教又怎能發揮作用。香港只有於正常的社會軌道運作,才能幫助犯事的青少年改過自新!
作者:丁煌 執業大律師 經民聯成員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原圖:大公報、無綫新聞截圖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5/0828/3147184.html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0722/10822.html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5/0723/3074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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