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報告強調維護中央對港澳的全面管治權,中聯班主任王志民也隨即作出解讀。不過,香港的一班反對派依然冥頑不靈,裝聾扮啞,誤導市民對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兩者關係的理解。筆者嘗試通過一些事例說明,權有大小之分、法有上下之別,中央領導人多次囑咐港人要明辨大是大非,其關鍵也正在於此。
外交權大於出入境管制權
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副主席羅哲斯早前來港時被拒絕入境,特首林鄭月娥指根據基本法,「外交是中央事務」;外交部表明允許誰入境是中國的主權。但反對派人士卻稱中央政府的外交權侵犯了特區政府的出入境管制權。
此所謂權有大小之分。例如人有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特區政府有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管理日常事務的權力,但如果一人的權利影響到國家的安全,國家就可以一國的權力剝奪一人的權利。在這件事當中,外國政界人士訪港既涉及外交,當然也是出入境事務,外交權明顯大於出入境管制權,因此如果國家行使對特區的外交權拒絕其入境,不存在矛盾之處。反對派妖言惑眾之處,正在於他們刻意誤導市民混淆權力的大小之分,以為可以特區的出入境管制權來對抗中央政府的外交權。
上位法與下位法力量有別
從法律的觀點而言,不同法律之間的關係可分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在其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下位法內的條文如跟上位法有衝突,則條文是無效的。法律上也有不相抵觸原則,就是指地方性法規除了不得做出與憲法、上級法律或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不得做出本應由國家立法規定的事項外,還不得做出鑽法律空子的規定。
再舉一例,教育部長陳寶生認為,香港近年出現「港獨」思潮,與教育政策做得不理想有關, 特區政府有責任全面檢討。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說,根據基本法,教育政策是香港特區事務,屬自治範疇,「毋須京官指指點點」。
教育政策的確是特區政府管理的事務,但如果涉及「港獨」,則本身又違反基本法,更違反國家憲法,一旦抵觸國家根本大法,則下位法賦予特區的權力都不再適用。
香港高度自治權中央授予
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與中央全面管治權毫不矛盾,港人要聽明白這句話:那就是中央賦予了特區高度自治權,特區可以在權力範圍內管好自己的事情,不過,如果想要求特區政府對抗中央,要求以特區內部立法來對抗基本法,又或者以基本法來對抗國家憲法,都是於法不合、於理不通,絕不可能的事。這也就是反對派一直在港宣揚的歪理的核心所在。
原圖:大公網、Benedict Rogers Facebook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7/0916/3494243.html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1116/38669.html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0915/24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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