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尖沙咀名店區發生劫案,三名南亞裔賊人闖廣東道周生生金舖,其中兩人利用鐵鍾擊破店鋪飾櫃玻璃,在缺口伸手搶奪金飾,舖外停泊一架電單車接應。賊人犯案動作迅速,事成後登上電單車沿廣東道逃去。遇劫周生生金舖經點算後,證實被偷去包括鑽飾和翡翠,價值約2,500萬以上的金飾。無獨有偶,兩周前一名28歲女編劇於凌晨3時放工返回深水埗區寓所,其間在樓下抽煙,遭一名南亞裔男子搭訕並索取香煙。惟她拒絕並轉身返回大廈,未料行樓梯到達一樓電梯大堂時,遭對方尾隨跟蹤並拉至後樓梯強姦,疑犯更搶走女事主一部約值5,000元的的手機逃去。除了以上兩單案件之外,近年涉及南亞裔人士的罪案包括販毒、盜竊、傷人、集體毆鬥、謀殺、行劫、縱火、強姦、非禮、私藏武器、襲警、洗黑錢、行使偽鈔、刑事毀壞、詐騙、販賣私煙、拒捕、無牌賣酒、種植大麻、逾期居留、從事黑工、偽造證件、阻差辦公等等。情況嚴重,令人十分憂慮!
根據香港警務署的資料,去年本地犯罪率創44年來最低,每10萬人口計的罪案率只有825宗。然而,涉及南亞裔人士的犯罪率卻逆巿而行,有上升的趨勢。據警方數字,去年非華裔人士因刑事罪行被捕人數有4,703人,較前年增加5.1%,佔整體被捕人數14.1%,比例較前年增加0.8%。香港在八、九十年代發生的搶劫案多數是中國內地跨境犯罪集團所為,他們被稱為「省港旗兵」,較為出名的包括張子強、季炳雄和葉繼歡。但隨着內地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迅速,人民開始富起來,再不需要挺而走險,冒着坐牢的風險來港犯罪。縱觀近年搶劫罪案,大多數由「南亞兵團」取而代之。部分南亞罪犯是獨狼式犯案,但更多是集團式犯案。他們有可能被本地不法集團操控,憑着他們擁有「免遣返聲請」的保護傘,義無反顧的犯案。另外,因為種族、言語和文化的差異,本地警方很難在南亞兵團安插線人,難以收集情報,致使非華裔人士犯案率逐漸上升。
其實南亞兵團來港犯案,一直是源於香港實施酷刑聲請的入境政策。酷刑聲請者只需聲稱在自己國家遭受政治迫害或受到酷刑,都可以來港申請尋求政治庇護。經過香港入境事務處審核他們是否符合酷刑聲請資格的申請後,如果聲請獲得確立,申請人便不會被被遣返回原居地,而入境處會將個案轉介至聯合國難民署,由該署確認酷刑聲請人為難民,以及為獲確認為難民的人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但是,聯合國難民署審核需時,許多南亞裔人士一住便是十多年。以往,他們在逗留期間,被容許從事有薪工作。這種入境政策的漏洞吸引了不少非華裔人士偷渡來港,然後申請酷刑聲請,實際目的是在港工作賺取金錢。然而,香港政府在2009年修訂入境條例,禁止所有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從事僱傭工作,以堵塞這個漏洞。當這班「假難民」頓時失去了合法賺錢途徑,只好挺而走險犯案以謀求生存,導致近年南亞裔人士犯罪案不斷上升。
為了解決「假難民」的問題,前任特首梁振英在2016年的施政報告,提到政府將全面檢討處理酷刑聲請而留港的外國難,包括檢討《入境條例》,強調加快審核聲請及打擊非法入境及逾期居留問題,甚麼考慮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然而,當時梁振英的言論引來各方批評,包括前民主黨主席劉慧卿、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以及工黨立法會議會張超雄等等。他們認為如果香港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將會嚴重影響香港人權。其中,張超雄不但沒有想辦法解決「假難民」的問題,反而關注滯港難民的權益,為他們爭取福利,因而獲得「難民之父」的稱號。
回顧歷史,香港在七、八年代越戰期間,被英國宣布為「第一收容港」,以致大量難民從越南飄洋過海到達香港。經過香港入境處核實之後,證明部分人士確實因越戰而逃至香港,但也有部分人士並不是戰爭原因來港,只是來港尋求賺錢的機會,而這班人則稱為「越南船民」。當年20萬名船民來到香港,政府將他們安置在禁閉營之內,包括以前的石崗船民中心和白石船民中心。隨着越戰結束,英國殖民地政府於1997撤出香港,大部分越南難民均獲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或返回越南原居地,只有少部分船民仍然滯留香港。對比之下,現時滯港大約10,000名「假難民」,他們可以在港自由穿梭,完全沒有限制。為此,民建聯曾經在2016年向保安局提議在離島重新設置禁閉式難民營,限制酷刑聲請的申請人,讓他們在營中等候入境處核實其難民身份。然而,這個建議又遭到張超雄等人反對,認為會剝奪酷刑聲請人士的人權。最後,保安局沒有對這個建議作出跟進,不了了之。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對136個國家和地區進行調查,香港在2017年被列為全球最安全城巿的第5名,達超英美俄等傳統熱門國家。然而,隨着「南亞兵團」與「假難民」的問題浮現,香港的安全指數出現隱憂。因着各種原因,香港被迫作為21世紀「亞洲難民第一收容港」,這實在不符合香港人的利益。筆者希望各持分者共同努力,抛下成見,坦誠討論,一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案,而不是「為反而反」,無助解決問題。
原圖:大公報
http://paper.takungpao.com/html/2012-12/03/content_2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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